作为典型的NPO,英国红十字会在内部的运营和管理上遵循独立自主模式。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拥有一位理事长和八位理事,每年均由志愿者代表(每个分会推举两名志愿者组成)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们是来自商业、外交、医学、传媒甚至家政等不同专业背景的权威人士,为红十字会的有效运作和决策提供全方位支持。
尽管英国红会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其成立伊始就与王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建立之初第一资助人就是维多利亚女王,目前的第一资助人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以及子承母业成为英国红十字会会长的查尔斯王储,皇室家族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领导和约束红十字会、荣辱共担,成为红会社会公信力的保障,也显示着红十字会在英国公益事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的国家。1601年,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下令颁布的《慈善用途法》在英格兰诞生,当仁不让成为世界上首次明确针对民间公益性事业的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虽然只是用“排比”的方式罗列了当时英国社会存在的公益性机构,还不足以被视为严谨的法律条文,但这部法律成为对公益性事业法律解释的最原始依据,奠定其后400年近现代英国形成完整慈善法律体系的基础。英国现行的《2006年慈善法》除规定了红十字会必须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基本属性外,其最大的意义是: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英格兰与威尔士慈善委员会”为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组织的监管机构。
慈善委员会成立于1853年,虽然是政府机构,但不隶属于任何部委,也无需向内阁大臣汇报和负责。委员会掌管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18万个慈善机构(另有约2.5万个苏格兰地区慈善机构由苏格兰慈善事务专员公署监管),承担着慈善机构注册审批和取缔、组织信息维护和公示、对慈善组织运营进行建议和指导的任务,更重要的是拥有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和调查的权力,尤其是财务管理。
英国红十字会不是政府机关,当然也就没有财政拨款一说。但政府会给予红十字会及相关机构税收等方面的照顾。比如英国红十字会在全境经营超过300家慈善商店,收入用于募捐或组织运作。政府对这些慈善商店采取免税的政策和诸如水电费之类的优惠,使慈善商店得以在极低的成本下运作。
英红会不论开展国际救援、国内民生改善、健康知识普及,还是组织运营、员工薪酬,其全部支出均来自募款、经营和投资所得,并有专业严格和高度透明的收入支出管理体系。从英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可以下载上一年度的年报,详细阐述了红会一年内从哪些途径筹得多大数额的款项,并将这些款项用在哪些项目并取得了何种成果。对于捐款人来说,自己捐的钱被用在哪里一目了然。
以2012财年为例:长达48页的年报显示:英国红十字会全年收入共计2亿英镑并详细列出收入的取得方式,支出共计2.04亿英镑包括用于牙买加飓风Sandy、利比亚重建、南亚洪水、西非食品危机和阿富汗重建等十几个项目,提供国际灾难援助,也包括本国的各种社会服务、教育培训和慈善活动。
《慈善法》和慈善委员会还规定:红十字会与其他公司和机构一样需要接受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任何有损于红十字会的行为,别说是挪用善款,就连没能高效利用善款都是不被容许。比如在救灾设备物品的采购上,英国红会定期审查采购合同是否合规合理、价格是否划算、是否有更合适的供应商,避免善款使用有一分一毫的浪费。年报对红会运营成本,包括管理团队和雇员的工资和提供服务产生的其他费用也作了详细说明。
美国红十字会:一切公众说了算
与英国红十字会一样,美国红十字会也不是官办,是严格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主要靠捐赠维持。
由于幅员辽阔,比起英国红十字会相对整体的管理,美国红十字会更具社区性。由国家红会、各州红会和各地区分会三级架构组成的美国红十字会体系,其各个分会与总会之间上下级关系较淡,实际上相对独立:各分会均有自主权,接受总会拨款但各自运营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宣传、筹款、救助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