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便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扰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告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古代刑讯逼供有多狠
——“测罚”、“测立”形形色色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是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领导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就不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决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说白了就是一种“整人”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