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成为新闻焦点,无辜公民被冤入狱10年,甚至差点被枪决。类似的,河南省叶县一杀人嫌犯被羁押超十年,历经七审三判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仍在羁押,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签订“死刑保证书”,保证判处嫌犯死刑……
这类荒唐的司法案件,在古代也不少见,甚至古代法官整人招数更多更厉害。但古代也有一套相应的严惩手段,从历代刑律来看,涉案司法人员均会被追责、严惩。
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判罚不公“其罪惟均”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便提到了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过与犯人相同。
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卫,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以律己,依法办事,扞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人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