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把战争赔偿作为经济外交的手段,甚至连与菲律宾进行赔偿谈判的日本代表永野护都曾因良心不安而忏悔:“菲律宾人民所受的苦痛,用金钱是绝对不能衡量的。所以,我们把此事作为金钱的问题而论,完全近乎于犯罪!”
与向受害国履行战争赔款斤斤计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为其国民慷慨地提供了巨额战争受害补偿。
1952年4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战时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等援护法》,但事实上从1952年4月1日起,旧军人(包括被盟军认定的战犯)、军属、遗属就可以得到日本政府发放的抚恤金。到1993年为止,已支付金额35万亿日元,折合3000多亿美元。甚至到了战后50周年之际的1995年,日本政府还对战争阵亡者遗属约1万人支付了6040亿日元的特别抚恤金,对原子弹爆炸受害者27万人支付了270亿日元的特别葬仪补助费。
1981年2月,日本政府索性宣布,除了与北朝鲜因尚无外交关系无法进行战争赔款的谈判外,日本的“国家赔偿责任已结束”,对所有二战受害国进行的赔偿和准赔偿实施完毕,共赔偿5250亿日元(仅折合15亿美元)--其中中国的份额是零。
中国是日本侵略的最大受害者,要求战争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战后的中国政府一度对此态度相当明确。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指出:尽管中国不主张采取狭隘的报复主义,但就赔款问题则“应一本正义与公道之要求,以从事解决”。国民党政府认为中国在抗日战争中蒙受的损害最重,在日本的赔偿总额中至少应得40%,现金至少应得50%,并应“优先考虑对中国的赔偿”。
直至1947年9月9日,国民党行政院院长张群仍在中国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大声疾呼:“决不放弃我们对日要求应得的赔偿!”此时的国民党政权深陷内战而不可自拔,对日索赔的声音也显得有心无力。等到旧金山和会在1951年姗姗来迟时,国民党当局已经退逃到了台湾,美国借机将新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都排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