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美国国防部3000.3E号指令那样,这份列表也不同《部队作战能力》详细说明的所期望能力相对应,因此,几乎没有涉及到《联合作战顶层概念:联合部队2020》和《支持美国利益的军事行动面临的挑战》讨论的未来战场上的威胁。
此外,一方面,《非致命性武器需求情况说明书》表示,它涉及到“在复杂环境下作战的美国部队需要的具体非致命性能力。”另一方面,它几乎不符合《部队作战能力》所限定的非致命性武器能力和需求:特别是,未来模块化部队必须提供建制的非致命性能力,以破坏、打乱、瓦解、分化、固定、隔离、压制和摧毁敌方功能。此外,联合部队指挥官(Joint force commander, JFC)必须获得一体化多功能系统配置中的多功能/多用途杀伤性选项。未来的模块化部队士兵必须能够根据任务需要和部队保护,运用各种各样的致命性和非致命性弹药。
这份情况说明书既没有涉及到《部队作战能力》所定义的所需全方位能力,也没涉及到最重要的要求--即,非致命性武器“必须同一体化多用途系统中的多功能/多用途杀伤力选项一道提供”。《非致命性武器需求情况说明书》没能规定所需非致命性武器是具有可调整水平杀伤力,并且整合到多功能武器系统的武器;换句话说,它没能提出整合非致命性能力和非致命性能力的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就像《部队作战能力》那样准确地界定。
总之,美国国防部3000.3E号指令和《非致命性武器需求情况说明书》显然错误地界定了所需的非致命性武器能力,误导了未来非致命性武器的发展,从而降低了满足未来复杂安全环境要求的新非致命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因此,此次分析表明,这两份权威性文件导致了非致命性武器以一种不正确的方式发展,允许调整现成的执法技术。联合部队并不是执法机构,尽管它有时执行类似的任务;因此,军事为主的非致命性武器必须更加灵活、更加一体化。尽管不期望美国在阿富汗将的作战人员会用泰瑟X26电击枪、N303短筒防暴枪或者树脂辣椒油投放器取代M16步枪,但是这些非致命能力必须同作战人员的M16步枪或其他致命武器系统整合。但是,这种说法提出了是否能够弥合有关整合的技术差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