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武侯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成都互惠公司的陆柒捌分店及物流部等进行检查,共查获假冒贵州茅台(53°飞天茅台)82瓶,其中包括消费者退回到陆柒捌分店的10瓶。
同年11月30日,武侯工商局对成都互惠公司尚未销售的假茅台共计158瓶进行扣押。后经调查发现,互惠超市于2011年12月29日从成都尊典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这批假冒贵州茅台酒,单价1400元,并在其所属各分店进行销售。
判决显示:截至2012年11月13日被查当天,成都互惠公司以1698元/瓶的平均售价,共销售上述贵州茅台318瓶,未销售及库存的158瓶被扣押。经鉴定,这批从成都尊典公司购进的贵州茅台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茅台。2013年1月10日,武侯工商局对互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假茅台酒158瓶、罚款90万元。
成都互惠被查处后,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互惠公司和供货商尊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没能达成赔偿协议。2013年8月,茅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商成都互惠公司和供货商尊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释明,成都互惠公司作为一家在成都地区经营多年的大型综合连锁超市企业,经营有酒类商品,其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了解并知悉。成都互惠公司采购侵权商品的数量为400多瓶,已经达到批发数量,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酒类产销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但成都互惠公司并未索取,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
本案中,成都互惠公司已在各连锁超市销售了侵权商品贵州茅台酒共计318瓶,涉及数额较大、销售区域范围较广、销售时间持续近一年,在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武侯法院综合审查后,最终判决供货商尊典公司赔偿损失38万元,销售商成都互惠公司赔偿损失9万元,同时由两公司在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目前,此案上诉已进入二审程序。(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