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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获减刑11个月 法院:确有悔改表现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6-05-31 18:47:58

  北京5月31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发布,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现年47岁的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创始人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而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罚金6亿,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黄光裕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审理后,维持了对黄光裕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北京市一中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6亿以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不变。今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黄光裕因在第二监狱表现突出,获得再次减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二中院审理。法院依法立案,进行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第二监狱警官出庭提请减刑,第二监狱提出,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两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市三分检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职,三分检表示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罪犯黄光裕,证人刘强、刘景全、杨文龙、陈由锋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罪犯黄光裕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2012年9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2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5分,评定奖励时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黄光裕已主动交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94万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二中院认为,黄光裕在刑法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裁定对黄光裕减刑11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6亿级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不变(已缴纳)。(综合 新华社 法制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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