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某校长陈某及公职人员冯某“带学生开房”案件,再次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现有事实与证据,万宁检方今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予以批捕,显然不足以平复民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才是适用条款。
如何保护孩子免遭性侵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打击那些性侵幼女的无耻禽兽民众对此纷纷建言献策。我就从历史上的几则性侵案例中,管窥一下古人是怎么做的,看看可否起到以史为鉴的效果。
案例一:恶兄轮奸幼妹,杀无赦。
唐玄宗天宝11年,窦参是奉先县尉。这一年,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轮流强暴年幼的妹妹,父亲发现后前去制止,但兄弟俩并不住手,老父亲羞怒之下投井自尽。
此案报到窦参那儿,窦参顿感深恶痛绝,判处曹芬两兄弟死刑,立即执行。当时说情的人不少,希望缓期执行,但窦参坚持原判决,连罪犯为父居丧守孝的资格也一并剥夺,可谓从重从快。(《折狱龟鉴·议罪》)
案例二:主人性侵家奴幼女,绞。
据载,南宋宁宗即位之初,临安知府报告说,郊外有一姓陈的男子,对家奴之女行非礼之事,奴女尚不足九岁,竟致死。因无法可依,特请示大理寺与刑部,该如何判决。
经过一帮大臣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参考强奸罪“流三千里,配远恶州”的条款,增加了强奸幼女罪一条,“折伤者,绞”,并写了《庆元条法事类·杂门》。(此记载暂时尚未找到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