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规定,年纪在十六到六十之间的成年男子,都需要服兵役,具体做法为:担任卫士服役一年,作为京城宫殿、官府的守卫;作为一般战士在本郡服役一年,视个人条件和当时的需求,分任材官、骑士、楼船等兵种。但实际上,由于秦王朝大规模的对外军事行动,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都打破了法令的规定。
除了军事活动,为支持军事活动所进行的后勤补给品的运输和调配,也是相当扰民的一桩事儿。当时的运输条件相当差,从东南沿海运送粮食到北方前线,常常是起运三十钟,只有一石能够运达,途中的损耗和运送者自己必须食用的粮食,就占到大多数了。
为了经常保持全国性的动员,秦王朝动用了严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