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候沈辰)杨炜民是一名福建籍商人,在5年前以个人单独竞拍的方式取得了福建省龙海市2010P3、2010P4和2010P5这三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他陆续交完相关款项,正待投资开发之际,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成为一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陈某发和陈某军二人为了非法占有我竞得地块的股份,无中生有、伪造证据。龙海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居然偏听单方面说辞,不以法律为依据来依法行政,却存在严重并明显的行政违法,官商勾结的行为,让我的29630万元巨款无端地躺在龙海市财政局账户五年时间无法运转,给我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济陷入了瘫痪状态。”杨炜民对记者说。
如今,陷入诉讼漩涡的杨炜民面临破产,而对于龙海市相关部门,自然也被推到了这场风波的顶端。
杨炜民:这完全是我个人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2010年8月15日,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沙坛村的2010P3、P4、P5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为商人的杨炜民看到消息后,经过考察,认为上述地块有开发价值。
按照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参与竞拍必须在9月6日之前向龙海市财政局交纳竞买保证金,上述三宗土地的保证金合计为3200万元。
由于杨炜民当时手上的流动资金紧张,为了筹到保证金,他向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陈某发借款1100万,向林某南以自己的隐名投资股权対低用款1000万,向黄某荣要求返还了其投资的收益500万。以上三人分别将款项汇入龙海市财政局(向陈某发的借款由其外甥陈某军的账号汇入),同时,杨炜民也汇入600万至财政局。至此,3200万元保证金按要求交纳了。
9月7日,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买参加拍卖会,最终2.963亿元的价格竞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杨炜民通过个人账户陆续向龙海市财政局汇款,至2013年8月5日,累计汇入2.643亿元。至此,加上之前交纳的3200万元保证金,2.96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杨炜民已全部交纳完毕。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杨炜民已经通过三次(其中一次为杨炜民委托他人)向陈某发和陈某军累计转账还款1300万元(1100万元本金,借款之时约定利息200万元)。
伪造出的共同竞买
2013年,完成所有款项的交纳并还清借款后,杨炜民准备开发这块土地。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陈某发和陈某军将他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上述土地为他们与杨炜民共同竞买。
陈某发和陈某军提出,当初在得知龙海市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消息后,陈某发、陈某军、林某南、黄某荣和杨炜民等人之间达成过口头约定,土地属于联合竞拍,要求分别占有份额。
“这完全就是诈骗。竞拍过程都是我一人参与,之前哪有这样的约定?竞拍程序是允许共同竞买的,如果真有约定,为什么他们不与我联合竞买?就算是委托我去竞买,怎么会连个委托书都没有?如此大的金额,仅凭口头约定?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杨炜民说。
杨炜民表示:“之前为了筹到保证金,确实找陈某发、陈某军、林某南借钱,借款已经还清,他们看到土地开发有利可图,就捏造事实,要求占有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陈某发和陈某军究竟何许人?在法院的案卷中记者看到之前的两份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均证明陈某发和陈某军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从本案看,杨炜民向其二人还款时,除本金外,还支付了200万元的利息,并且二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可作证杨炜民与其二人是借贷关系。
另外一份关键证据是,林某南与杨炜民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备忘录》表示:杨炜民为参加上诉竞拍土地使用权需缴纳保证金,为此林某南借给杨炜民1000万元,并直接汇付到龙海市财政局,为表示谢意,杨炜民向林某南支付200万元利息。
此外,在一份《调查笔录》中显示,黄某荣(第三人)根本就不认识陈某发,那么所谓的联合竞买如何达成一致?
事实上,《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对个人竞拍和联合竞拍是有明确的规定,上述土地从竞拍前的竞买保证金到竞拍成功后的《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及龙海市国土局针对该三宗土地所发的函件,均是指向杨炜民个人,并没有涉及其他人。
当记者问到为何不报警?杨炜民苦着脸说报警警方不立案。
龙海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是渎职还是官商勾结?
既然联合竞买是无中生有,那么陈某发和陈某军将杨炜民告上法庭的底气何来?这里面,两个关键部门的做法值得深思。
在此事件中,有一个关键细节。
2011年3月30日,陈某军向龙海市财政局汇入3000万元,并且财政局给陈某军出具了结算凭证,并显示为2010P3、2010P4、2010P5上述这三块地块的出让金。
而事实上,所涉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是由杨炜民个人缴交,陈某军所汇入的3000万杨炜民并不知情,龙海市财政局也从未告知过杨炜民。
“近3亿元的出让金我交齐了,财政局确迟迟不给我开具结算凭证,而陈某军汇入的3000万,财政局确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开具了结算凭证。这是财政局故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吗?”杨炜民百思不得其解。
在杨炜民向法庭提交的《讼争地块土地款缴交情况汇总表》上可以看出,杨炜民支付的2.96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并不包括陈某军擅自向龙海财政局转款的3000万元。因此,陈某发、陈某军等要主张其没有支付对价的土地项目的权益,除了没有合同约定依据外,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抱着疑问,记者前往龙海市财政局采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冯仲光对记者说:“我们的账户是对外公开的,谁打钱我们也拦不住。”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给转款3000万的开具凭证,而不给获得竞拍缴纳2.963亿的开具结款证明,冯书记称自己不是经办人不清楚,那么经办人可以来说明一下情况吗?“经办人外出办事了,今天不在财政局。”
财政局是政府部门,又不是慈善机构接受捐助,打钱不用核实吗?合法竞买的人,迟迟拿不到结算凭证,而囫囵得来的3000万却开具了结算凭证?这是为何?
一审判决偷换概念,判非所诉
2013年,陈某发、陈某军将杨炜民告上法庭。二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两原告在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的竞买成交中享有30%的联合竞买份额”,可见其诉求要求被确认的主体是“两原告”,要求被确认的内容是“2010年9月7日《成交确认书》项下的竞买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却在只字不提《成交确认书》的情况下,一是“超诉求”地确认林某南、黄某荣、杨炜民、陈某军、陈某发等五人就政府涉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享有联合竞买权;二是进而确认两原告陈友某发、陈某军在该联合竞买权中享有30%的竞买份额。
“这显然是偷换概念,判非所诉。”杨炜民说。
在法庭上,有一个关键证据。
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给法庭一份加盖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章的“委托书”作为证据使用,杨炜民对此“委托书”提出鉴定,并准备刑事报案。
原告拿出如此有力的证据“委托书”,为何在杨炜民提出鉴定并要报警的情况下撤回,这么重要的书面证据为何要撤回,事实上,该委托书是伪造的。那么一审法院为何不追究原告撤回该“委托书”的原因?
杨炜民认为,一审判决不仅超诉求与判非所诉,同时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鉴于原判决确定的是两原告陈某军、陈某发享有30%的所谓联合竞买份额权的基础事实是臆断其五人联合享有向政府的竞买权,可见,其判定的是该五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这一层面的法律关系,其间涉及了政府的权利义务。而本案,政府与该五人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故,原判决适用《合同法》诚信原则作为其判决依据是错误的。
不仅如此,一审判决在程序上还存在极其混乱的错误。判决判定的是原告及第三人等五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却将该五人分拆列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并超诉求地审理并认定与本案根本无关的不同主体、不同事实及不同法律关系的所有事项,并将其有意地混为一谈,程序严重混乱,实体毫无依据。
还需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在判定被告杨炜民是五人利益共同体中的一成员、且判定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的情况下,却判令上诉人一人承担本案高额的案件受理费,匪夷所思!
如今,杨炜民在交纳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始终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致使杨炜民近3亿元的资金被“套牢”在龙海市财政局,这哪是政府应该在扶持企业创业,简直是在谋杀企业的恶劣行为。
记者来到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丁俊说:“我是新上任的,不了解情况,不方便接受采访。”
随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法律事务的一位谢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只要法院判给了杨炜民,我们立即给办手续。”
“退一步讲,即使我与其他几个人存在官司,也是内部确权的问题,根本不影响土地手续的办理,那么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是否涉及渎职?围绕发生在我身上的这么严重法院判决不公,龙海市财政局和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行政并涉嫌渎职行为,在国家依法治国和高压反腐下竟然那么堂皇登场,真让人伤心。”杨炜民说。
显然,对于杨炜民来说,这场诉讼风波才刚刚开始。他,现在正身心疲倦地等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公平判决。
在党的十八大后,政府信息公开是很重要的环节,多地政府都会在官网、官微积极回应各种事情。在此,希望政府能正面回应民众的质疑,解开而对于龙海市财政局、国土局的谜团。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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