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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的台湾“总统”选举:四年一次的闹剧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4-06-04 01:22:09

  “国民大会”罢免“总统”、“副总统”的程序是:(1)提出罢免申请书。申请书应叙述理由,并有“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六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签名盖章。(2)公告。上述申请书(连同签署人姓名)应由“国民大会”秘书长收到后即行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无人否认签署之事实,或虽有否认而签署人仍足六分之一时,申请书即应送“立法院院长”。(3)召集“国民大会”及准备。“立法院院长”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即将副本一份送“总统”(或“副总统”),并于1个月内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总统”(或“副总统”)接到上述副本后,得向“国民大会”提出答辩书,答辩书应即由“国民大会”秘书处公告之。(4)表决。“国民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办法,对罢免“总统”(或“副总统”)申请书进行表决,以代表总额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之。罢免案通过后,“国民大会”主席团应即正式通知“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应即解职。

  关于“监察院”弹劾“总统”(或“副总统”)的程序是:当“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总统”(或“副总统”)弹劾案后,“立法院院长”应即召开“国民大会”临时会,就“总统”(或“副总统”)的罢免与否为之决议,并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为通过。

  对罢免“总统”、“副总统”的限制有二:(1)“国民大会”代表对就任未满12个月的“总统”、“副总统”不得申请罢免;(2)罢免“总统”、“副总统”申请案,如经“国民大会”代表投票否决,对于同一“总统”、“副总统”,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罢免。

  李登辉推行“宪政改革”后,在几次《修宪》时,对“总统”弹劾与罢免程序作了调整。比如,对“总统”的罢免和弹劾以前仅规定于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而并未“入宪”,1992年第二次“修宪”时将其写入了“宪法增修条文”,并对其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有二:“由国民大会代表提出之罢免案,经代表总额四分之一之提议,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同意,即为通过”。“由监察院提出之弹劾案,国民大会为罢免之决议时,经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同意,即为通过”。1994年第三次“修宪”时又进一步修改了“总统”、“副总统”弹劾与罢免方式,且较第二次“修宪”更为严格,规定:“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1997年第四次“修宪”时,又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提案权由原规定的监察院行使改为由立法院行使。这些调整均写入了新修订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可见,对“总统”弹劾与罢免程序的调整,基本着眼点是不断加强对,“总统”弹劾与罢免条件的限制,使“总统”被弹劾与罢免的可能性不断减小,从而从一个方面扩张了“总统”的地位和权力,这与其“宪政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五、历届当选“总统”概览

  台湾“总统”选举,自1948年始,至今已历10届,但实际登上“总统”宝座的却只有5人,他们是蒋介石、严家淦、蒋经国、李登辉、陈水扁。而严家淦是在蒋介石去世后以“副总统”身份正位“总统”的,并未参加选举,所以实际上经过“选举”的10任“总统”仅4人。

作者: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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