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5月的第二次“修宪”作出了一个妥协性的决议:“总统、剐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前项选举之方式,由总统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二-卜日前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以宪法增修条文定之。”
但到是年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李登辉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利用第二届“立法院”开议前,从党内外打击“行政院长”郝柏村,迫使郝-j:1993年2月辞去“行政院长”职务。同年8月“叶‘四全”,李登辉采取各级党籍“民意代表”为当然“党代表”,420名中央委员选举有-一半由主席提名候选人;31名中常委选举时,有15名由主席以职务功能硬性指派决定等措施,李在党代表中已掌握了三分之二1)2_k的多数,在党籍“民意代表”中也垄断了近三分之二的票源,而“非主流派”则处于绝对的少数地位。这样,在1994年5月至8月召开的二届“国大”第四次临时会上,进行了第三次“修宪”,并正式作出决议:“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
1995年8月据此重新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也作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有:第一“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除另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二,“选举结果以候选人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得票相同时,应定期重行投票”。第三、“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数须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时,应定期重行选举”。
至此,李登辉通过“宪政改革”,终;严实现了“总统”选举方式由“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的演变,并规定,即使各组候选人均未达到投票总数的过半数,亦由得票最多的一,组正副“总统”候选人当选。
显而易见,国民党主流派在“总统”选举方式的争论中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李登辉也实现了其“宪政改革”要达到“中华民国”“台湾化”的目标。同时,这种选举方式的演变也满足了民进党希望以此尽快走上“执政之路”的心愿,所以对民进党来说,他们也是胜利者。尽管在1996年第九任“总统”选举中,民进党输得挺惨,但在4年之后的千禧年“总统”大选中,民进党“总统”候选人陈水扁在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情况下,就因为这种选举方式中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的规定而真正走上了“执政之路”,实现了台湾“总统”选举史上的政党轮替。李登辉之“台湾化”与陈水扁之“台独”,原来早就投桃报李、暗相勾结了。
三“总统”任期与职权之变迁
台湾“总统”的任期与职权也有一个调整的过程。
关于“总统”任期,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47年公布和1954年修订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均规定,“总统”之任期为6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此规定适用于“副总统”。
实际上,对于“总统”之任期,各国宪法规定不同,有规定为7年的,也有规定为4年或5年的,台湾当局实施的《宪法》折中其间,定为6年,以与“国民大会”之会期相衔接。
至于任期届满之后,能否连任,各国宪法规定也各不相同,有不设限制的,有绝对不允许的,有明定为可以连任的,有只许连任一次的,也有的须间隔一。个或两个任期方可连任的。在台湾,起初《宪法》规定只可连任一次。但是,蒋介石统治时期,于1960年第二次修改《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时将这一规定推翻了,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并规定“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这样,“总统”的任期也就难以限制了,蒋介石也由此成了终身总统。李登辉继任“总统”后,推行“宪政改革”,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作为首要工作。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通过废除临时条款案。5月1日,李登辉发布“总统令”,正式废除《临时条款》,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从此,“临时条款”授予“总统”的连选连任等特殊权力,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