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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的台湾“总统”选举:四年一次的闹剧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4-06-04 01:22:09

  每隔四年台湾就会举行所谓的“总统”大选,然而许多人对其中的方方面面知之不多。

  “总统”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最高行政长官。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第3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50多年来,台湾当局的“总统”在职权和选举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总统”职权由介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向总统制转化;“总统”选举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向“全体人民直接选举”转化。这些变化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台湾所谓“宪政改革”的发展脉络。

  一、“总统”候选资格 与选民资格之规定

  关于“总统”候选资格,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作了原则规定,而于1995年8月修订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31条更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前项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同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予登记。”

  第三,“依政党推荐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检附政党推荐书。同一政党,不得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者,其后登记者不予受理”。

  第四,“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于选举公告发布后五日内,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为被连署人,申领连署人中册格式,并缴交连署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于选举公告日,年满二十岁之上者,得为前项之连署人”。

  第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者”;“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触犯刑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规定者;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六,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现役军人或警察”;“办理选举事务人员”;“具有外国国籍者”;“前项第一款之现役军人,属于后备军人或国民兵应召者,在应召未人营前,或系教育、勤务及点阅召集,均不受限制”。

  关于选民资格,亦有严格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20岁,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选举权:“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戒严时期依惩治叛乱条例判决者,不在此限。”

  第二,前条有选举权人具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选举人:“现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者”;“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机关办理选举人登记者”;“前项第二款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登记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会同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另定之”。

  关于在国外之台湾人返台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问题,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与“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颁发的所谓《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办法》以及“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于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海外侨民返国行使总统选举权事》等文件中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承认,台湾“总统”选举中关于候选资格和选民资格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符合程序的,它借鉴了西方选举制度的某些内容,又参照了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不过,这种形式上的规范并不能真正保证实质上的完善。

  二、“总统”选举方式之演化

  台湾“总统”选举方式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作者: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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