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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亚细亚花园”案再起波澜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时间:2015-12-04 11:58:59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擅自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以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不预交鉴定费用40万元、造成不能鉴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不能确定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南公司不服,上诉至防城港中级法院并于12月2日开庭审理。

  据华南公司负责人介绍,11月下旬,华南公司以“严重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为由,向广西高级法院等单位投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12月1日,记者致电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办公室欲了解以上开庭的有关情况,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让记者联系该院宣传网络办。随即,记者多次拨打其提供的联系号码但均无人接听。

  一审判决华南公司胜诉并

  2009年10月13日,华南公司与广西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下称亚细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亚细亚公司将其“亚细亚花园”B#楼发包给华南公司承建。

  目前,亚细亚公司未向华南公司支付一分钱款项,华南公司已垫支材料款、劳务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等共计19835334.88元。

  据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372号《判决书》显示:亚细亚公司与南宁铭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铭源公司)偿付华南公司工程款、停工补偿费等30238832.14元;华南公司对“亚细亚花园”B#楼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亚细亚公司遭遇

  据亚细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铭林的反映材料显示:2010年12月,铭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先宏找到杨铭林,称其资金雄厚,愿意与杨铭林合作开发亚细亚花园房地产项目,杨铭林信以为真,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2011年11月,邵先宏称其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铭林求助。随后,杨铭林以其公司名义为铭源公司作为担保向叶润龙借款600万元,并约定日息万分之八。

  2011年11月17日、18日,叶润龙通过将本金300万元转入转出两次,账户变为600万元后存入邵先宏帐户,将此成为600万元入账凭证,最后将以上“做假账的”300万元转走290万元,仅余10万元在账户上。此600万元借款仅10万元是真实,其他590万元根本不存在。

  因邵先宏未如约还款且“失联”,叶润龙将亚细亚公司起诉到防城区法院,该院判决亚细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600万本金及利息。

  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诈骗

  据防城港市公安局2014年6月20日【2014】11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经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认为,邵先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杨铭林报案前,叶润龙、刘悦及该工程项目相关债权人已以邵先宏借款或欠款未还之名(事实上与邵先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属于一法律事实),向防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法院已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至目前为止,防城区法院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更没有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也没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不能立案查处该案。

  亚细亚公司不认同防城港公安局不能立案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无附加任何其它条件。关于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先刑事后民事,即:只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这并非防城港公安局认为的必须坐等法院移送、检察院通知。

  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亚细亚公司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违法插手民事纠纷的处理,而并非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前置条件。防城港公安局关于此条规定的理解有误,应予纠正。防城港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公安局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本案。

  防城港公安局对其已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诈骗案件“不能立案查处”,到底是不“敢”立案?还是受到了某些官员或不当干预?

  检察院认定涉嫌诈骗

  2014年7月,亚细亚公司对防城区法院错误的判决,以及叶润龙等人的涉骗行为不服,向防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据2014年8月6日防区检民(行)建字[2014]02号防城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显示:叶润龙和邵先宏虚构借款600万元的事实,并分别伪造收据收到借款600万元假证据两张,骗取亚细亚公司在担保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通过诉讼调解达到骗取亚细亚公司财产的目的。叶润龙、邵先宏涉嫌诈骗。

  因此,防城区检察院向防城区法院建议:中止执行该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1月18日,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桂公明司鉴会字(2014)第57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证明了叶润龙于2011年11月15日借款给南宁铭源矿业公司60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亚细亚公司系被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受害人。

  谁应享受“亚细亚花园”B#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亚细亚公司申请再审、申诉等行为均未得到防城区法院的有效及时处理,但法院却又对亚细亚公司的财产拍卖、抵债执行势如破竹,完成不顾及案件存在的涉嫌诈骗事实。

  “亚细亚花园”B#楼先后被防城区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叶润龙和邵先宏涉嫌虚构巨额借款、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进行涉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防城区法院、防城港市中院为何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欲将“亚细亚花园”B#楼工程直接抵偿给叶润龙等人?明知当中是涉嫌诈骗仍为其“推波助澜”、“保驾护航”?

  本案错综复杂,当中还有“案中案”,本网将持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廖仕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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