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经开区法院超出级别管辖权,违规冻结了绍兴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资金时间长达一年多。2014年,中国经济网、凤凰网、中国网等数十家媒体报道此事之后,徐州市中院纠正了之前的错误做法。然而本案尚未审理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起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中又“关照了”绍兴某公司。
管辖权违规被纠正
2010年7月,绍兴某公司与徐州佳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
2012年9月,该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当时,徐州佳典拖欠浙江绍兴某公司工程款477万元,占工程总造价的40%。此后,徐州佳典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要求绍兴某公司赔偿,并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冻结了绍兴某公司建设的银行存款760多万元。
2014年2月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徐州佳典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时的标的是190万元。但是,徐州经开区法院却冻结了绍兴某公司银行账户260万元。2014年7月,徐州经开区法院又冻结了该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总冻结金额达到了761万元,远远超出了徐州经开区法院可以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200万元以下)。
76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被违规冻结给该公司带来极为严重的资金周转问题。这起事件几乎给绍兴某公司带来灭顶之灾。绍兴某公司多次向江苏省高院、徐州市中院反映徐州经开区法院级别管辖权违规等问题。
2014年10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了徐州经开区法院级别管辖权违规的行为,改由徐州市中院管辖。该案经历了两次开庭,耗时一年多,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工程质量牵两案
工程通过了验收,但业主单位仍就质量问题起诉了施工单位。但是,这边案子还没了结,另一起案件又来了。该项目的“清包工”李红伟也来起诉绍兴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张永坤未得到绍兴某公司授权便与“清包工”李红伟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李红伟实施了大部分的工程施工。据了解,张永坤不是项目负责人,也无权代表浙江绍兴某公司对外签合同(没有盖章),绍兴某公司对张永坤私自分包工程给李红伟并不知情。工程结束后不久,徐州佳典科技有限公司就以工程质量问题起诉了绍兴某公司。
绍兴某公司并不承认公司与李红伟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便存在关系也要等工程质量纠纷审理结束,因为两个案子有一定的关联,也都在同一个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工地项目部悬挂了三张展示板,显示张永坤系项目负责人,据此认定张永坤系该项目负责人。
绍兴某公司则认为展示板不是绍兴某公司制作的,展示板也没有标明项目经理身份。绍兴某公司曾在办理前期招投标手续期间授权委托过张永坤负责办理。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显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系韩军岐、温占民,张永坤根本不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绍兴某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李红伟,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被指地方保护
一位律师认为:“本案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抗辩不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相对性’,本案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李红伟提交的两份合同均系张永坤以个人名字签订,与被告绍兴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假如原告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任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应向张永坤主张合同权利。”
虽然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本案业主方徐州佳典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本案绍兴某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的相应损失。该案因管辖权问题,目前正在徐州中院审理过程中。
浙江绍兴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知在同一个法院中,业主方对工程质量、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存在争议,且目前正在诉讼的情况下,就草率对本案进行判决。显然系适用法律错误。而二审法院也就是徐州中院,明知该情况,且绍兴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的情况下,在业主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且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基本上是本案原告方施工的情况下,却认为本案原告仅仅施工了一部分,而事实上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施工安装的问题。据后来了解,这部分施工基本上是李红伟施工的。徐州中院办理这两个案件明显涉嫌地方保护主义、枉法裁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记者要求采访负责该案的法官秦国渠,也被法院拒绝。
记者对此事进展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