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显示,1946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后的《户籍法》,明确提出“已办户籍登记之地方,得制发国民身份证,或经内政部核准以户籍誊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颁布了《户籍法施行细则》,对国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1947年5月,民国政府开始制作双页折叠式白色第一代身份证,发给18岁以上国民。
宜黄县档案馆专家据此推断,此身份证应该是宜黄县制发的民国时期第一代身份证。它的发现,有助于了解当时宜黄的户籍制度变迁、人员构成、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等等,是研究中国居民身份证历史的宝贵参考资料。
据专家介绍,身份证对现代人来说很是平常,但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却因留存数量很少,而显得极为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