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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资产争夺战:临沂仲裁委被指收百万致港商损数亿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6-09-14 10:38:30

  6亿资产争夺战:临沂仲裁委被指收百万致港商损数亿

  本报记者 高杰报道

  同一事实生出两起仲裁案,前一仲裁申请主动撤销,掩护另一仲裁暗渡陈仓,随后在利益相关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和解”、启动执行程序、完成土地过户。

  这是发生在山东临沂的一起离奇的仲裁案。通过瞒天过海之术,一家名为奥德城投的企业,在支付4.05亿股权购买款项却未能如愿取得股权后,运用娴熟的法律手法,取得了铭信置业公司名下价值6亿的土地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

  铭信置业法定代表人、香港商人洪建明做梦也想不到,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过户手续复杂的土地能这样轻而易举地成为他人的囊中之物。“就像拿走一个茶杯一样简单,真的是匪夷所思!”

  近日,铭信置业已经正式对涉嫌司法做假的临沂仲裁委业务科长刘伟提出刑事控告。而围绕这起离奇仲裁案的细节也逐步曝光。知情人士透露。临沂仲裁委通过这两起仲裁案件,收取共计276万元仲裁费。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临沂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查询到的信息,临沂仲裁委2016年上半年共受理案件177起,涉案标的额达2.3亿元。仅基于同一事实的这两起仲裁案的标的额就超过临沂仲裁委2016年上半年的案件标的总额近3倍。

  祸起股权转让

  2007年,香港商人洪建明与上海的姚原、姚涌二兄弟(以下合称姚氏兄弟),商定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发临沂河东区紫荆城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占地500多亩,且地段绝佳。

  洪建明以Chinabase Holdings limited,与姚氏兄弟的MingYuan Holdings Limited,共同设立显明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显明公司),其中:Chinabase持股75%,MingYuan持股25%。然后,再由显明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铭信置业,以铭信置业作为项目公司开发紫荆城项目。

  根据公司章程,重大事项需经铭信置业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洪建明一方委派5名,姚氏兄弟委派2名。洪建明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在此后数年的运作中,由于洪建明一方前期投入巨大,但项目推进缓慢导致迟迟无法收回投资回报,洪建明一方决定通过间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该项目。2014年2月28日,Chinabase与Ming Yuan签署《股权买卖合同》,Chinabase向Ming Yuan转让显明公司75%股权。

  根据洪建明的陈述,其事后了解到姚氏兄弟控制的Ming Yuan并非股权的最终受让方,依照约定,由姚氏兄弟另行物色接盘者。此前,临沂当地一家名为奥德城投的公司有意介入,此事由姚氏兄弟对接。

  然而,问题也由此而生。

  姚氏兄弟后与奥德城投达成买卖意向,后者愿意支付4.05亿元的对价,受让显明公司75%的股权。不过,记者注意到,姚氏兄弟并未通过显明公司的股东MingYuan与奥德城投签订书面协议,而是以二人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源)作为股权转让方。

  另外,这份名为《紫荆城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为上海铭源和奥德城投,铭信置业却以上海铭源担保人的名义“被参与”其中,但洪建明一方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记者注意到,协议中约定,若因上海铭源原因导致股权变更登记不能完成的,上海铭源全额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如上海铭源不能及时退回该笔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的,铭信置业同意代为清偿。

  这也意味着,铭信置业并不是协议主体,无受益权,却直接承担了并不匹配的义务。王兴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在铭信置业未获取相应利益的情况下,姚氏兄弟利用保管铭信置业公章的便利,让铭信置业替其背负巨额债务,显然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和铭信置业的真实意图。

  不过,在这份并不对等的协议上,铭信置业的公章和总经理的名字赫然出现。后经了解,签名总经理为姚氏兄弟指派,但该决定并未获得铭信置业董事会授权。

  值得关注的是,姚氏兄弟通过上海铭源收取的4亿多元款项,仅向洪建明支付了1亿多元,其余部分便不知所踪。

  由于未能按时足额获得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Chinabase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已于2015年6月18日将Ming Yuan持有的显明公司25%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至此,显明公司成为Chinabase的全资子公司,姚氏兄弟完全出局。洪建明就此事于2015年7月28日专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奥德城投。

  于是,一个诡异的局面出现:向上海铭源支付4亿多元的奥德城投,未能获得股权:姚氏兄弟手握3亿多元乐得逍遥;而洪建明一方只收到1亿元,却拥有铭信置业的全部权益。

  “从案情来看,事实上最关键的应该是姚氏兄弟的行为定性。在姚氏兄弟故意安排并不持有显明公司股权的上海铭源作为股权转让方与奥德城投签订合同,且在收取巨额股权转让款后拒不履行合同,未能设法将显明公司股权过户给奥德城投的情况下,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知情人士称,奥德城投曾就此事进行刑事控告,但却不了了之。对此,专业人士分析,对于挽救损失而言,刑事控告并不直接。

  蹊跷的仲裁

  2016年6月底,一次偶然的发现让铭信置业非常震惊,自己名下的未开发土地已被奥德城投取得。这是一次匪夷所思的过户,记者经过对数十万字材料进行仔细梳理,其操作路径曝光。

  2014年4月起,奥德城投以其与上海铭源之间的股权交易为由,进驻铭信置业。当月,奥德城投利用其实际控制铭信置业便利,做出了铭信置业对奥德城投主张的4.05亿元及50%的违约金无异议,并同意双方在临沂仲裁委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

  2015年5月5日,奥德城投向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铭信置业偿还其支付给姚氏兄弟的4.05亿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2.025亿元,承担仲裁费等费用。并通过仲裁委先后申请河东法院查封了铭信置业名下资产。临沂仲裁委确定2015年6月11日开庭,案号为(2015)临仲裁字第66号案(下称66号案)。

  直到此时,洪建明才获悉相关协议及仲裁事项。但棘手的是,奥德城投实际控制着铭信置业。鉴于此,洪建明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身份,在律师陪同下亲自前往临沂仲裁委,提交书面声明:向铭信置业发出的任何文件,必须向洪建明或者其签字确认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方为有效,并声明以后向临沂仲裁委提交的任何文件仅加盖铭信置业公章而无洪建明签字的文件,洪建明均不予认可,亦不能代表铭信置业。

  洪建明同时向临沂仲裁委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66号案的所有文件均送达给其委托的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大成)王兴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他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通俗地讲,即公章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人使用的,违反法定代代表人意志的强行盖章、盗盖显然是非法的。铭信置业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唯一股东委派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唯一股东的意志,在公章失控的情况下,当然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洪建明来代表铭信置业。

  随后,洪建明一方在2015年6月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要求确认66号案仲裁协议无效,临沂中院当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临商初字第154号。

  66号案原定的6月11日开庭因此被取消。2015年6月25日,临沂仲裁委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书,但是,这一文书并未送达大成律师事务所,反而被送到对方指定的地点即奥德城投控制的铭信置业售楼处。

  在此期间,2015年7月底,洪建明一方向兰山区法院起诉公章保管人张元钰,要求其返还铭信置业公章及公司证照。

  但蹊跷的是,直到2016年7月22日,洪建明一方才了解到,奥德城投早已于2015年7月2日向临沂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同日,临沂仲裁委准许奥德城投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138万元由奥德城投负担。

  “也就是说,在我们提出申请后,与66号仲裁有关的文书,仍然没有按铭信置业法定代表人洪建明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我送达。66号仲裁案撤销一事,我们并不知情。”王兴博律师说。

  不仅洪建明方不知情,连临沂中院亦不知情。在奥德城投撤回66号案仲裁申请获准后,2015年7月31日,一次荒唐的庭审在临沂中院进行,即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

  “引发后续诉讼的仲裁申请都被撤案了,衍生出的诉讼还在开庭,这或是国内首起荒唐案件吧?”王兴博律师说。

  而荒诞并不止于此。66号案中奥德城投的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王金厚律师,在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中仍代理奥德城投出庭,并答辩66号案中的仲裁协议有效。

  据了解,此案因洪建明方对涉案材料中铭信置业公章不具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目前司法鉴定程序仍在推进。

  瞒天过海的仲裁

  就在66号案撤回次日,2015年7月3日,奥德城投就与66号案同一事实,依据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的《协议书》,再次向临沂仲裁委提起仲裁,案号为(2015)临仲裁字第191号(下称191号案)。与66号案不同的是,191号案的被申请人为上海铭源和铭信置业。案卷中显示:上海铭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原担任铭信置业的代理人。

  更为严重的是,牵涉其中的洪建明,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此次仲裁事项的存在。所有的司法文书,并未依其申请送达其委托律师,而是“送”到奥德城投控制下的铭信置业。

  在洪建明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所有的程序依序展开。

  2015年7月3日,奥德城投在提起仲裁的同时,向临沂仲裁委提交了《确认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申请书》,请求临沂仲裁委确认上述2015年5月17日的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此外,奥德城投通过临沂仲裁委申请河东法院再次查封了铭信置业名下全部土地和开发的房产。

  记者获得的一份协议显示,在2015年7月7日,姚原代理铭信置业,与奥德城投、上海铭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三方同意奥德城投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本金4.05亿元,违约金则调整为8100万元,合计4.86亿元;铭信置业分三次向奥德城投全部付清。

  三方还约定,若铭信置业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奥德城投在本协议所放弃的1.215亿元及仲裁费用138万元,由铭信置业全部承担,即奥德城投可申请法院全额执行仲裁请求的金额6.075亿元。

  2015年7月9日,临沂仲裁委作出决定书,确定仲裁协议有效。2015年8月3日,临沂仲裁委经书面审理,作出调解书,确认了前述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这如同一整套假案,通过貌似合法的仲裁程序,在背着洪建明一方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铭信置业资产随意处置。”王兴博说,该套程序看起来天衣无缝,而且抓住了仲裁案件的一个特点,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一旦仲裁完毕,想要撤销仲裁裁决非常困难。

  根据《中国产经新闻》获得的案卷资料显示,2015年12月,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做出裁定,将铭信置业所属两宗面积为73019平方米土地,作价5.42亿元交付奥德城投,抵偿(2015)临仲裁字第191号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债务。随后,法院要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奥德城投取得土地使用证。

  在王兴博等人看来,这是一出设计精巧、处心积虑的大戏,参演的不仅有企业方,更重要的是大权在握的仲裁委工作人员。

  另据了解,洪建明一方已经对临沂仲裁委业务科长刘伟提出了刑事控告。指其作为业务科长,先后参与66号案和191号案,明知66号案已有诉讼及撤销,却仍推进191号仲裁,且在191案中,刘伟有涉嫌故意不告知铭信置业法人的行为,此举涉嫌犯罪。

  记者多次联系奥德城投置评,但未获成功。而作为此事关键方的临沂仲裁委,记者赶到时,刘伟并不在办公室,其同事电话联系刘伟后,刘伟称在外开会,无法赶回。临沂仲裁委一不愿具名的副主任告诉记者,对此事并不知情,需要问刘伟,不过对于不让阅卷一事,该副主任表示,当时刘伟确实是在出差。

  截至发稿,本报记者并未收到临沂市仲裁委方面任何回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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