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比重这一指标经常被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商业学界也时常引用,但没有权威机构或研究人士对这个指标的涵义做出过阐释。从商业理论研究的角度看,以前国内商业不曾有过这样的指标,时至今日,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也从来未使用这一指标。显然,该指标的发明者和使用者是想通过这一指标,表达社会消费品零售对经济总量的贡献,甚至已经有学者有意无意地用这个指标衡量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那么,这个指标的涵义和作用究竟如何?
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这个指标主要反映了有形生活消费品销售在经济总量中的权重或贡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消费品的最终值之和,但它主要包括消费品批发零售和餐饮、住宿等行业的营业额,不包括其他居民生活服务业的营业额,如美容美发、洗浴、修理,以及家政服务等等。从这一点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并不是全口径的零售消费,不能完全表达消费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或贡献,它只能在其统计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的有限范围内,反映消费对于GDP的贡献率。
第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GDP在统计的方法(口径)和行业范围上明显不同。
GDP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样,它也是一个流量,一个最终值。但由于我国统计GDP时主要采用的是生产法,即是将各个国民经济部门的增加值予以加总,而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时不是计算增加值,而是计算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最终销售和服务收入,两者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同。此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只计算上述提到的几个行业,而GDP统计范围涵盖所有国民经济各部门,比前者要大得多,这也是为什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虽然统计的是最终值,但却比GDP这个增加值还要小的原因。显然,把两个统计口径和行业范围完全不同的指标放在一起并得出一个比值,多少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第三,此项指标的高低与消费水平及商业发达程度无关。
这项指标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GDP的多少。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这个比值越高,消费水平和商业发达程度越高,反之就越低。根据我们的观察,从1985年到2010年的2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的比值大体上是一个波浪下行的走势,只是近几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1985年,我国的这个比值在55%以上,到2010年降到历史最低点33.8%,足足下降 了20多个百分点。然而,我们不能说这20多年中国的消费水平下降了,也绝不会得出中国商业的发达程度今不如昔的结论。真实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这二十多年无论是人均消费水平还是商业的发达程度都上了一个巨大台阶,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在城市之间的比较中发现,有些消费水平很高、商业高度发达的城市这个比值反而较低。例如上海的比值为37%,低于全国42%的平均水平,其中商业比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浦东,这个比值仅为23%。在北京的区际比较中,通州区的人均消费只及全市人均消费的67%,但这个比值竟高达54%(北京市的平均比值是43%),而人均消费水平较高、商业相对发达的西城区这一比值仅为30%。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研究发现,很多发达富裕的城市或城区这个比值偏低,是因为尽管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和商业发达程度都较高,但该地区GDP相对更大,分母大了就显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分子相对偏小,从而比值也就偏小了。此外,发达富裕的城市或城区一般来说生活服务业也相对发达,居民的生活服务消费比较多,而这部分消费并没有计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内,这也会导致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的比值偏小。这倒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的历史变化规律,随着人均富裕程度的提高,在整个消费中商品消费的占比会越来越小,而生活服务消费、体验性消费(如旅游、休闲)、文化消费等消费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如果还是沿用目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范围(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未来这个比值可能将越来越低,而我国又缺乏一个能够更全面反映消费状况的替代指标。
第四,这个比值不能用来表达整个消费对经济的贡献。
即该比值不能替代最终消费率。一般来说,这个比值要小于最终消费率。这是因为后者是消费基金占GDP的比重,而消费基金实际上是全部消费的价值表现。虽然我们并不清楚消费率的具体测算方法,但消费率统计的消费项目肯定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要多,多出的部分包括旅游、休闲、文化、医疗保健、教育培训,以及家庭服务消费等等。另外,消费基金中还包括了不经过商品交换的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例如农民自种自食的粮食、蔬菜,以及某些虚拟消费,例如上网交费、手机充值、打游戏消费等等。那些看不到实物的消费,其实也为人们带来了相关的效用,满足了某种需求,是实实在在的消费行为,且对经济总量做出了贡献。
综上所析,设立并使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比重这个指标,虽然有一定用处,但使用时一定要清楚这一比值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不要把它的作用夸大化,也不要对这一指标的高低变化做出非好即差的简单化理解。从长远看,为了更全面地反映全部最终消费对经济的贡献,我国应当设立一个社会最终消费总额的统计指标并向社会发布,其中既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二级指标,也包括其他消费总额这类二级指标。 (林楠 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