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发行,“资本玩家”欣泰电气的三年创业板上市之旅走到了尽头。欣泰电气创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多个“第一”: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第一家触发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条款的公司,第一家大股东拒绝履行回购承诺的公司。
欣泰电气拒绝回购股份,先例一开,必定会引来效尤者,不但使欣泰电气的中小投资者赔付大打折扣,也可能让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股票回购”条款沦为一纸空文,损害上市公司公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为亡羊补牢,新股招股说明书的“股票回购”条款需要及时修补。
先来看一下欣泰电气的赔付方案。作为欣泰电气保荐人的兴业证券去年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6月16日,欣泰电气转发公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实施公告,对适格投资者身份等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适格投资者申报时间为6月19日至7月28日,赔付资金8月3日起划付。
尽管兴业证券先行赔付,但可能仍有部分投资者对赔付方案不满,进而对欣泰电气、兴业证券提起诉讼。原因在于两点:一是兴业证券赔付方案扣减了市场风险因素。而之前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行情300277,诊股)两个先行赔付案并未扣除系统风险,司法判例中大庆联谊、京天利(行情300399,诊股)、海润光伏案也未扣除系统风险。扣除系统风险,再加上严格的买卖时间限定,适格投资者所获赔付比预想的要低很多。二是欣泰电气拒绝股票回购。作为多次上会闯关的失败者,欣泰电气为了上市白纸黑字承诺回购股份:“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可到了真要回购股份时,即当起了“老赖”。去年7月,欣泰电气发布致歉公告:“对于向市场所作出的股份回购承诺,公司非常希望,也很愿意按照承诺实施回购股份,但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
一句经营困难,欣泰电气就一笔勾销了股票回购承诺,监管部门也只能出具警示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鉴于欣泰电气大股东早被市场禁入,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罚又能奈之若何?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所有新股招股说明书中都列有相同的“股票回购”条款,这已成为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强制性承诺条款。这源自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中,对股票回购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控股股东拒绝履行回购承诺的惩罚条款,只规定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当初,公司回购股份与券商先行赔付被视作惩治欺诈发行的“双保险”。按照2013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回购股份与先行赔付是并行不悖的。现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但不承认对股份回购负有连带责任。欣泰电气拒不履行承诺,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净资产仍有不少。对此,笔者以为我们可借鉴当年香港特区处理洪良国际案的办法。香港的大致程序是:发现欺诈后立即停牌、冻结募集资金、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全资附属公司金额达9.974亿港元的资产、判决命令回购股票、勒令退市,以被停牌时候的股价2.06元向7700名中小投资者回购股票,合计10.3亿港元,同时吊销其保荐人兆丰资本的牌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
笔者建议,以后的新股招股说明书,可在现有的股票回购条款上追加补充条款,明确发行人被认定有欺诈行为的必须积极回购股份,且不能因经营困难和券商先行赔付而豁免,回购股份的价格为欺诈发现日股票停牌前的二级市场交易价,而非新股发行价。如拒不履行承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股份、冻结募集资金、冻结发行人资产账户,甚至破产清算。保荐机构对回购股份负有连带责任,具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