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也只有政府最有能力干预企业危机。毕竟当前中国尚处在向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主要的行政资源仍然在政府手里,主要的社会信誉也承载在政府身上。正如天听纸业的负责人所说:“当企业出现危机的时候,只要政府有个态度,所有人都会稳定下来。对于很多债权人,政府的表态就是指路明灯。”
但政府应该介入、挽救什么样的企业呢?通过对三个案例调研,我们发现政府介入挽救的这些企业,都是影响当地经济稳定发展的支柱型企业,都有具备一定竞争力的主业。前者意味着企业值得救,后者则意味着企业有重生希望。
另一方面,政府如何干预?在上述挽救企业成功的三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政府最终都主要依靠了司法的破产重整程序,这样做往往比政府只身介入的效果更好。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司法的强制力解除企业财产冻结和诉讼,给企业以生存空间,并运用其公信力给予各类债权人信心,从而赢得多数债权人的支持,这一切都是政府自身所不能够做到的。
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政府也不是就此袖手旁观。在我们调研的几个成功挽救企业的案例中,政府更多发挥了外围协调、维护稳定和信用支持作用。
2 对于危机企业,
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尽早介入 人们往往认为,企业股东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最高,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最大,它们才应该主导企业经营。但这只是对经营处于常态的企业而言。在我们对上述曾经陷入资金链危机的企业调研后发现,对于高风险企业,需要外部利益相
关者,包括政府和债权人的及时介入,才能真正救企业于危亡,而且越早越好。
危机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不愿意让自己的资金问题曝光,希望所有问题自己解决,回避外界的干预,拆东墙补西墙,直到最终纸包不住火,资金链断裂,才向政府和债权人求救。我们会问,如果这些企业早些将实情告知债主和政府,并寻求它们的谅解和支持,会怎样?如果政府提前介入危机,而不是在企业资金链断裂时,才介入企业重整,又会怎样?
危机爆发是企业内部风险因素不断累积的结果。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企业,需要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提前介入。因为当企业领导人试图依靠自己处理资金链危机时,外部利益相关者往往会成为企业继续经营的阻力,比如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过高主张等等。而当企业危机处理中纳入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因素后,阻力就成了动力。
3 司法介入的准则应该是“刑民分离”或“民事优先”
当下诸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都是民事问题。
我们调研发现,不少企业陷入民间借贷危机,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通常面临两难:一方面要保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集资;另一方面还要保证社会效果,挽救企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非法集资,固然无可非议。但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挽救,加大社会成本。
从以上重整成功的案例中,我们发现:1、执法机构在执法时,都优先考虑到了保全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在南望和纵横破产重整中,政府与法院组成工作组,去游说各个部门,赢得它们对于企业重整的支持。2、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都是将领导人的非法集资和企业挽救相分离。如纵横的袁柏仁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但是企业仍然按破产重整程序处理。3、都采用了“先民后刑”的原则。反观吴英案,法院采用“先刑后民”的顺序,将吴英本色集团的资产,视为其“集资诈骗”的赃款,予以拍卖,使企业倒闭,带来更大的社会损失。4、在处理过程中,都将企业作为单独的法人主体处理,将债务人处理与企业相分离,这样才会有脱离债务人控制,获得重生的企业。
4 重建治理结构是危机民企重生的必经之路
对于上文这些陷入资金链危机的民营企业,从内因来讲,大多数人将其归咎于企业领导人的决策能力问题,盲目多元化、过度投机、缺少战略等等。这种解释不过是浮于表面。
继续深究,我们发现,缺失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酿成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或者说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在重整前的这些企业中,我们根本看不到这种分离,以及制衡。企业在危机爆发前,往往表现出一些共同特点:1、企业老总一手缔造了企业,成为灵魂人物,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2、老板既是大股东又是企业经营者。3、企业老板的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不分,那些陷入危机的企业中,基本上都存在企业老板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情况。比如年收入不到几千万的天听纸业,企业老总竟然为公司以个人名义借款担保上亿元。
此时,公司董事会往往形同虚设,无论是投资,还是经营决策,都是老板说了算。于是乎,我们看到,在引导他们走向资金链断裂的盲目扩张和多元化中,企业老板都是跟着自己的直觉判断走。除了盲目投资外,不规范的治理结构还使得老板个人与公司资金混合、账目混合,此时,企业高风险的资金运作,也就成了老板自己的事情。于是老板施展腾挪之术,为了个人的投资与扩张欲望,拆东墙补西墙。当天听纸业的老板谈到其失败的教训时提到:“我最大的教训就是:做企业公私该分明,个人的资产跟公司的资产应该分开,这样做有很多事情也可以客观一点,而不至于将自己拖在里面,事情已经糜烂了,还要捂,捂到不能捂时,所有东西都烂掉了。”
老板不专注于实业,过度投机,用脆弱的治理结构恰恰可以解释这一点。根据学者研究,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更关注于企业的长期价值。
沿着这三个企业重生的路径看,也可得出对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我们发现,这三个企业的重生,实际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重建过程。破产重整后,随着管理人的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当企业破产重整完成后,我们看到,无论是债转股,还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原有的股东一般都会出局。引入新股东后,依法建立新的有效的董事会结构,两权分离在新的企业中都得到了实现。规范的治理下,企业的长期价值重新得到重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观点:
重视非司法重整的价值
重整是拯救陷入困境企业的一项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重整是指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一个重整计划,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而恢复债务人生存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一种破产程序。当前,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法院主导,一些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焕发了生机,但是这种程序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具有一定局限性。中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才增设的司法重整制度,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企业,而浙江省民营企业一大半属于非法人企业,这些非法人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求助于司法重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