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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独买独卖垄断格局未变 政府之手日益强势

来源: 《财经》 时间:2013-04-09 11:34:20

  据他分析,电网资产不清晰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主辅分离后,电网资产中仍保留一部分发电资产、科研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这需要进一步界定;二是,电网企业间资产调拨频繁,使得输配电价机制缺乏稳定的基础。

  国家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冯来法则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回应称,国网公司一直严格执行电监会输配电价核算办法,成本管理相当规范,年年被国资委评为先进,各省级电力公司的输配电成本都是清晰的。

  他澄清,输配定价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算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的输配成本。“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着,东部补贴西部,城市补贴农村,工商业补贴居民,如何确定工商业、居民和农业用电各自的输配成本,十分复杂。”即便如此,如果政府真的想核算,也是可以算清楚的。

  这本不是问题。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电网收益“成本加成”模式中,无需厘清电网各种不同等级电压的输电成本是多少。例如在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只需核定电网的输电资产总额,并确定合理的资产收益率(详见本期“电改国际镜鉴”)。国网的其他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巴西、葡萄牙和菲律宾等都采用这种电网收益模式。

  也有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政府已经习惯于将电价当作调控经济的手段,因此政府是否真的希望厘清输配电价从而为放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创造条件,值得怀疑。

  根据5号文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总体目标,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五大区域电网公司作为实体经营性公司,履行对各省电力公司及其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下称南方电网)作为试点探索区域电网公司独立运作的经验,模式成熟后将在其他五大区域电网公司推广;从而最终打破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一体化以及电网与调度一体化。

  但随后几年,国家电网公司逐步收回了几大区域电网公司所有的电网资产、经营权以及调配权。这一举动曾被业界称为“削藩”。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文件称,上述区域电网公司此后将以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华东、东北、华中分部的形式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授权行使安全管理、审计部分职能,区域电网公司调度中心也将作为国家电网公司调度分中心存在。

  当时,一位原电监会的资深员工曾向《财经》记者表示,尽管目前还未确定输配分开后,电网设定为几个层级(由中央到县),但国家电网的此举无疑将对输配分开的实施造成影响。

  电监会对输配分开模式的设想是,独立的配电公司将作为购电主体划拨给地方政府。地方还有很多大用户等其他购电主体,可以直接和发电企业签合同。

  由此,电力从输电高速公路下来后就面临多个买方的两种批发,一种是大用户批发,一种是政府控股下的配电公司批发。力争在配电环节能够产生多个市场主体,使得一个地区至少有一个甚至更多独立配电公司,互相竞争,提高服务以降低电价。

  然而,电网企业坚持目前不具备输配分开的条件和必要性,认为放开售电市场更具现实可行性。

  2008年,国家电网公司旗下智囊机构国网能源研究院进行了一项电网功能和自然垄断属性的课题研究,报告得出结论:“输配分离将带来巨大的成本增加,很难获得明确的收益,输配分离本身不符合改革的成本效益原则。”

  国网公司体改办主任贾福清近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电网企业目前实行的三位一体化体制在功能上很难拆分,在经济上能促进交易成本降低,在安全上则更加可靠。特别是智能电网发展之后,一些低电压配电网也承担了输电功能,因此让发电市场和售电市场充分竞争更符合实际。

  针对上述情况,“改革派”强调,输配成本核算是启动输配分离的关键一步。当前最为紧迫和实际的工作就是核算、核定输配电价。由此,厘清输配电价后的电网,将从现在的差价收入模式(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差价)转变成准许收入模式。

  随后,将售电业务从电网中剥离并开放竞争,从而打破售电端的政府定价模式,建成一个“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市场。

  售电端的放开并非将供电局等主体切分出去,而是成立多个电力分销商,在购售电竞争中确定销售电价。此时,输配一体的电网与进行大用户直购电的发电厂可在售电侧进行直接竞争。这是一个国家电网公司也能接受的方案。

  电价改革走样

  电价改革的核心是用市场定价模式取代政府定价模式,但由于冠以改革之名的政府之手日益强势,政府对价格的审批权日益巩固

  中国电价改革肇始于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组成电价改革研究小组,在对国内竞价上网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和对英国、北欧电力市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的电价改革方案,并于年底提交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讨论并获通过。

  2003年7月,国务院出台《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文),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及主要改革措施。提出在改革初期厂网分开后,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长期目标则是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王骏曾撰文指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价改革,而电价改革的核心是用市场定价模式取代政府定价模式,让消费者具有选择权。

  1996年施行的《电力法》中即规定了“同网同质同价”这一最基本的电价原则,却长期未能实行。发电环节本是典型的竞争性领域,但中国的发电价格却长期由政府根据企业成本和利润审批决定。而由于各发电企业的成本、利润各异,且不断变化,因此成本高的企业获批高电价,而成本低的企业反而得到低电价。

  由于冠以改革之名的政府之手日益强势,政府审批的电价形成机制日益巩固,使得电价改革后继乏力。

  因此,电价审批制成为了中国历次电价改革走入怪圈的主因——不论电力消费形势高涨或低迷,电价的走势从来都是单边上扬,违反了市场规律。

  2004年3月,62号文出台不到一年,主管部门即推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由政府统一制定并颁布各省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李才华认为,这实现了从计划定价向模拟市场定价过渡的跨越,减少了政府自由裁量权,由此前“一机一价”的个别成本定价过渡到了社会平均成本定价。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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