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网友举报孙国华、孙国启骗取他人公司价值近3亿元财产

2024年03月05日 17:57:04  来源:网易
 

  举报人:朱玉林,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出生,家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六委57组,系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举报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系国有企业长春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6年更名为长春市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绿园公司),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谢某夫,男,吉林省农行原行长

  被举报人:李某, 男,长春市绿园区原区长

  被举报人:赵某峰,男,长春市绿园区原常务副区长

  被举报人:朱某福,男,长春市国土局原局长

  被举报人:李某丽,女,长春市产权处原处长

  被举报人:于某萍,女,长春市纪委派驻长春市房地局纪检组长

  现将谢某夫等人串通包庇孙国华、孙国启骗取长春市重庆路26号金桥大厦价值近3亿元国有资产的具体情况举报如下:

  孙国华,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曾因诈骗罪被朝阳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孙国启,1961年4月11日出生,系孙国华之弟。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绿园支行原行长。2009年10月因挪用公款,被长春市农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孙国华、孙国启兄弟自1997年11月至2000年5月,在其姐夫吉林省农行行长谢某夫的支持帮助下,挪用公款21笔总额3760万元,以华宝经贸公司名义骗取本公司(举报人)长春市重庆路26号金桥大厦国有资产。谢某夫利用职位便利,勾结李某、赵某峰、朱某福、李某丽、于某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孙氏兄弟诈骗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一、挪用公款骗取本公司(国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1998年3月,孙国华假冒菲律宾归国华侨,谎称在农行绿园支行有1500万元存款,具有房地产开发投资能力,伙同其弟孙国启挪用农行绿园支行公款投资,最终导致本公司(绿园公司)与华宝经贸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金桥大厦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金桥大厦竣工后,1—7层产权归乙方—华宝经贸公司(16000平米),地下车库和7层以上产权归甲方(绿园公司)。2007年3月5日孙国启挪用公款案发,同年7月孙国华用金桥大厦房屋租金及金桥大厦国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将从绿园支行私自挪用的2010万元公款退缴给农行绿园支行。“二孙”能够私自挪用农行绿园支行公款2000多万,完全是“二孙”的姐夫吉林省农行原行长谢某夫暗中支持的结果。孙国华所谓的菲律宾归国华侨纯属假冒,实际上根本没有资金,是其弟孙国启(原绿园支行行长)出具的虚假存款证明所致。

  二、 通过行贿手段骗取本公司(举报人)开发建设手续

  1998年5月12日,“二孙”用挪用的农行绿园支行公款,分别以孙国华和启财公司名义,转入虚构的绿园区机关铁北食堂在绿园支行开立的账户各100万元人民币,行贿买通绿园区原区长李某、常务副区长赵某峰等人,开始权钱交易。随后李某按孙国华要求,将金桥大厦开发建设手续无偿更名过户给华宝经贸公司,而此交易本公司却毫不知情。同时,孙国华伪造本公司法人一系列签字将金桥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件和全部开发建设审批手续、证书等一并卷走。

  三、 伪造本公司法人委托手续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孙氏兄弟”买通长春市国土局原局长朱某福等人,伪造本公司(绿园公司)法人代表朱玉林《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非法将本公司(绿园公司)金桥大厦2581平方米、评估值1677万元,现值4000万元的国有开发建设用地,无偿转让给华宝经贸公司,并非法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春市产权处原处长李某丽将金桥大厦包括绿园公司地下一层在内的全部房产为华宝经贸公司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将公建变为私建。事实上,本公司(绿园公司)从未与华宝经贸公司签订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合同,“二孙”也从未向本公司(绿园公司)支付过1677万元的土地价款。孙国华于1998年5月21日和5月28日,给绿园区政府出具的两张所谓土地使用证和金桥大厦全部开发建设手续的借条,恰恰证明其犯罪事实。实际上,1998年5月28日前孙国华已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同时办理了土地抵押贷款,之后为了掩盖违法犯罪事实,才后补了两张借条。以此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

  四、利用虚假《竣工规划通知书》侵吞“金桥大厦”资产

  2000年6月孙国华假冒“金桥大厦”开发建设人,向规划局提出“金桥大厦”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申请审批表”写明“建设单位为长春华宝经贸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金桥大厦,7层,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与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该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郊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即绿园公司),长规字(94)002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中,地上1—7层、局部8层,地下1层,规划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不符。现存市房产规划局长规字(2000)90号《竣工规划通知书》原件是长春市郊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孙国华出具的(2000)长规字090号是吉林广林木业有限公司(私企),是替代伪造,属移花接木,目的是偷逃税款(600余万)。

  五、 谎称本公司(绿园公司)更名为华宝经贸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996年4月,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将郊区房地产公司更名为绿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不是更名当时还不复存在的华宝经贸公司。根据市建委《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许可证》,绿园公司(本公司)是金桥大厦唯一合法开发建设人。华宝经贸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注册资金仅80万元,既无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也无重庆路26号金桥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权。本公司(绿园公司)从没提出过对金桥大厦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申请。孙国华伪造公文,谎称郊区房地产公司更名为华宝经贸公司,串通规划局闫柏涛等公职人员,以华宝经贸公司假冒项目开发建设人,提出金桥大厦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申请,将长春市重庆路26号国企开发项目窃为己有,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财产,偷逃税款600余万。

  六、 纪检干部于慧萍等阻扰案件查处

  2013年7月22日,绿园区公安分局以绿公(刑警)立呈字[2013]161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孙国华伪造公文案立案侦查,长春市纪检委派驻市房地局纪检组长于某萍以保护房地局涉案干部为名,将公安机关案卷调走,停止查办。实际上于某萍与房地局涉案干部沆瀣一气。举报人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反映,均石沉海底,毫无结果。致使犯罪人员逃避追究至今,国有资产流失至今没有追回。

  综上,孙国华、孙国启在谢某夫、李某、赵某峰、朱某福、李某丽、于某萍等国家公职干部的串通包庇下,侵吞国有资产时间长达十余年,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举报人强烈要求依法查处谢某夫等国家公职干部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追缴“孙氏兄弟”挪用公款,串通有关部门领导干部骗取长春市重庆路26号金桥大厦(国有资产)等房地产违法犯罪所得,将本应属于本公司的资产归还本公司,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公司经济损失统计如下:

  1、 按本公司1998年与华宝经贸公司联合开发约定,华宝经贸公司须支付本公司(绿园公司)1400万方可开发至7层,而本公司只收到华宝经贸400万元,尚差本公司1000万元。

  2、 金桥大厦占地2600平方米,价值至少4000万元。

  3、 地下室一层2600平方米,20000元每平方米,价值5200万元。孙国华强行霸占本公司地下室并对外出租10余年,每年对外出租360万元,价值3600万元,共计8800万元。

  4、 金桥大厦五、六层局部回迁房计1800平方米,20000元每平方米,价值3600万元。五、六层有1800平方米属于回迁安置,按联合开发约定由华宝经贸公司负责安置,可华宝经贸拒不安置,最后由本公司出资做了安置,所以五、六层局部1800平方米被华宝经贸公司占有对外出租10余年,应该归还本公司。

  5、金桥大厦8-11层,不低于8000平方米,15000元每平方米,价值1.2亿。按联合开发约定,(1—7)归华宝经贸公司,7层以上属于本公司所有。华宝经贸公司对外出租8—11层10余年,价值不菲。

  6、 金桥大厦本公司申报土地规划审批至22层,由于孙国华强行占有本公司资产,金桥大厦没有能如愿至22层,其损失无法估量。

  此致

  举报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朱玉林

  2021年7月28日

  来源链接:https://c.m.163.com/news/a/ISHK0KSA0525ADMJ.html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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