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个故事。偏僻的小山村里,有两家小商店,一个在村东头,一个在村西头,分别为甲乙所开。有一天,甲商店为了薄利多销,开始给顾客打折,买得越多越便宜,于是,连村西头的人也都来买东西了。乙商店于是开始照做,可没多久,双方都亏了不少钱。于是,甲想了个主意,通过七姑八大姨找到了乙,一顿大酒之后,突然发现大家祖上八代原来是一家。于是,双方在醉眼迷离中达成了战略合作的协议,乙把店面交给甲经营,盈利双方对半分,皆大欢喜。合并之后,两家商店还大减价三天酬宾,村民们也很高兴。可是,没过几天,大家发现不对了,怎么东西又都贵起来了,而且比两家开始降价之前还高。但两家店因为都是甲经营的,价格完全采取了“对表”模式,于是,大家没有办法,只好接受涨价后的价格。甲所做的,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垄断。
近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消息持续发酵,在网约车正式合法化不足一周内,中国互联网(爱基,净值,资讯)约车领域的老大和老二要联手的消息引发了媒体的强烈关注。
美国《纽约时报》将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举动,称为“中美正围绕互联网展开新冷战”,联想到中美不久前在南海的一番对峙,这个说法的火药味比较浓。《纽约时报》把世界分成两块,一块是中国的互联网,一块是世界其他国家的互联网,指责中国政府的监管等原因造成了美国高科技企业“无敌舰队”的“折戟”,认为滴滴和优步中国合作的模式只能是一个特例,“对其他大部分公司来说,进入中国依然意味着,除了痛苦外,什么都得不到。”
这种“命苦就要怨政府”的说法,自然被《环球时报》所鄙视。《环球时报》8月3日的社评认为,美国互联网“舰队”们在中国的“搁浅”,并不是因为所谓的监管或者是中国市场不透明这些原因,这些都只是借口。真正的原因在于,中国本土的互联网企业更加了解中国消费者的需求,更“接地气”。
我们认为,相比于《纽约时报》有些酸溜溜的观点,《环球时报》的判断恐怕更为准确一些,不过,更合适一些的例子,恐怕是美国的电子商务巨头亚马逊在中国始终干不过马云的阿里巴巴,被逐渐边缘化。在这个案例中,恐怕那些带着政治有色眼镜的人,也很难找出除了商业以外的原因,来解释亚马逊在自己的“小徒弟”阿里巴巴手下完败的事实。
不过,相比于这些国家层面上的纷争,还有一个层面也逐渐引起了各方的关注。那就是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是否涉及垄断的问题。
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8月2日的报道《滴滴优步从竞争到联姻 专家:合作是明智选择》中,借专家之口称两家的合并是“明智之举”,认为双方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有各自的“主场”,可以加以合作,并避免“烧钱大战”继续下去。对于“合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文章引用了《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一位“匿名反垄断专家”的说法,认为是否会产生反市场竞争后果,“有待观察”;还称如果出现无道理涨价,“消费者大可举报”。从中可以看出,文章的基调是支持合并的,认为合并并不会出现垄断下的负面行为,只是,对于消费者如何制约比自己力量强大得多的互联网巨头,文章却是答案缺如。
相比于市场化媒体的支持立场,监管层对于合并的态度比较审慎。根据商务部官微“商务微新闻”的消息,对于网约车两家大佬的合并是否涉嫌“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的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说: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商务部的这一表态,是在合并宣布24小时内作出的,从中似乎可以读出,商务部的态度是倾向于“滴优合并”不能自行其是,应该申报。
不过,据央广网报道,滴滴出行公关部门对此作出的回应是:正和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但我们并未达到申报标准。滴滴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申报者营业额的规定。滴滴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而不用申报。
但这一说法遭到了央广网《滴滴回应商务部发言 称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一文的质疑:首先,滴滴所称的盈利状况,并不成为是否申报的依据;其次,在前述《规定》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即使企业营业额未达申报标准,如果商务部判断合并行为会限制竞争,商务部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里的“应当”,在法律意义上来说,等同于“必须”。所以,商务部如果判断“滴优合并”涉嫌垄断,是完全有权依法调查的。因此,滴滴的说法,显然并不成立。
在互联网领域,一直以来就有着BAT等大企业过分集中,影响了新创企业的成长空间的意见。对于网约车这个刚刚“正名”,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究竟应当怎样处理,才能防止压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出现,是值得引发讨论的。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此进行的“尽职调查”,能提供普通消费者无法了解的内情,也是极有必要的。说滴滴和优步中国想要合并,想合就能合,未免太任性了一点。
(文/王少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