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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竞争背后的互联网立法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时间:2016-05-30 10:03:50

  当下的中国互联网,最火的一个词是“互联网+”。但是“互联网+”的到来并非一蹴而就,其背后是整个科技领域整体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支撑,包括硬件层面、操作系统层面和应用层面三个维度。在整个TMT产业,呈现出立体的平台生态竞争格局,这种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化,促成了“互联网+”的到来。

  TMT产业的最基础端,是硬件领域的平台生态。硬件领域最核心的是芯片——在PC时代,英特尔、AMD是计算机领域的主导型平台;移动互联网时代,高通、联发科、苹果是手机厂商领域的主导型平台,他们在芯片领域的每一次创新,都会拉动硬件行业和操作系统的巨大发展。硬件层面形成了以芯片企业为平台主导的商业生态。

  硬件层之上是操作系统。微软、苹果、谷歌,他们的系统以及管理政策的升级换代,对业界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操作系统的升级不仅是应用开发者所关心的,更是芯片厂商重点关注的,因为更高性能的芯片必须有相应的操作系统来支持,否则将没有市场空间。

  操作系统之上的层面,是应用型平台,这就到了我们熟悉的腾讯、百度、阿里等。

  目前,腾讯、百度、阿里等互联网公司,都已不再做大而全的商业战略,而是聚焦在自己的核心能力上,通过开放API的方式,依托开放平台的商业模式,与众多中小型公司共同服务自身平台的用户。例如,你在QQ空间里玩的很多游戏都是第三方的;你在朋友圈里看到的内容,多数也都是来自自媒体的公众账号。相应的,应用平台的一些创新,对其合作伙伴也有重要影响。例如,微信的原创功能和打赏功能,就极大地改善了平台上自媒体的版权环境。

  所以,无论是硬件、操作系统,还是应用平台,都呈现出一种平台引领型的发展和创新模式。除此之外,还有运营商的平台,这是所有互联网的基础平台。一些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形成以几个平台为引领的商业生态,是商业竞争发展的必然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了平台,就可以一劳永逸。因为高科技领域或者说TMT领域的平台,是一种高度依赖型关系的平台,而且消费者的需求是持续变化的,所以任何一点的突破都可能带来颠覆性的变化。

  例如,手机领域,除了芯片以外,还有众多高科技的应用。华为今年的旗舰级产品P9,其核心竞争力可能并不在于芯片多么强大,而是将莱卡的镜头装了进去。这就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品牌效果,也让我们看到了智能手机有逐渐消融数码相机市场的趋势。VR/AR等技术的发展,也给内容产业平台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变数,极有可能意味着内容渠道的颠覆性变革。所以,在TMT领域的商业格局中,永远是激烈的竞争和无穷的变数。

  在这种产业背景之下,我们再来看国家互联网法律政策的制定,其实基本都是围绕着应用平台这个层面来进行的,主要有三个维度:知识产权与竞争、消费者权益与国家治理。

  第一个维度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知识产权与竞争主要是在私法层面规范行业的发展秩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争议较多的是,平台是否要对第三方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负责,这里所侵害的权益包括知识产权、竞争利益以及名誉权、商誉等。目前我国互联网多数法律制度的精神,都起源于网络版权制度。因为知识产权层面争论的问题放到互联网治理这个大框架内,就是平台是否要对平台上的行为进行足够严格的管理。我们注意到,自2006年我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建立网络版权制度以来,以“技术中立”、“通知删除”以及适当注意义务为核心的网络版权制度的精神逐渐被广泛引入侵权法、广告法、人身权法、电商法等领域,并日益被更多的部委规章所借鉴,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与魅力的网络法体系。

  在竞争法层面,2006年以来持续爆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推动了行业对互联网竞争规则的思考和总结,相应的自律公约陆续出台,并在百度诉360插标案、Robots协议案中被法院所承认与援引。通过梳理既有的100余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可以发现,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已经由同业经营企业的竞争逐渐发展到平台竞争,这也致使现行司法实践逐渐泛化对竞争关系的认定,以适应日趋复杂、多变的互联网平台竞争形势。

  例如,我国新近启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专门设置“互联网专条”,明确不得利用同构技术等优势恶意干扰、妨碍其它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恶意“搭便车”等手段“食人而肥”,力图从立法角度规范互联网平台竞争。

  第二个维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是所有产业发展的基础,在不同的产业中,消费者的利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着力于适应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和细化了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尤其是通过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过错责任条款”规范网络购物的新型消费形式,合理平衡了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利益,既避免了消费者网购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受损情况,又使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免受与其性质严重不符的无限连带责任之苦。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保护,以及互联网广告等问题,都可纳入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范畴。目前,上述领域国家也在加快立法速度。

  第三个维度是国家治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生活融合的日益密切,以及互联网的国际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日益重视公法领域的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例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各部委的规章等,都是在这个维度来展开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行业治理模式极难适应产业融合创新的新需求,建立“包容性治理”框架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和应对互联网行业的新变化、新问题。

  具体而言,应坚持差异治理,不同治理领域区分对待,面对新型产业创新领域,不能简单适用旧的监管框架,应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应坚持内生治理,更加强调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和行业自律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在政策制定中主动发现,充分运用、引导行业内生治理力量;应坚持多元治理,强调在政府治理的主导下,更多的鼓励和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公民参与等,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这本书中的文章,对上述这些维度中很多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回应,但是如何建设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互联网法律规则,是一个永久的话题,需要更多人的深入研究和讨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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