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态度鲜明地将互联网金融直接定义为正儿八经的金融企业。粗读《指导意见》全文,宽容创新、允许试错,在试错中加强监管,是这份政策文件的主基调。
业界期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运营规则前天由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手公布。十部委特意强调,这份全称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系经由党中央同意才终得公布。
互联网金融从支付宝出世并迅疾被广泛使用,再到此番《指导意见》颁行,其发展与生存始终处于无准入门槛、无服务规矩、无行政约束、无法制监管、无维权渠道的“五无”窘境之中。
众所周知,两年前,当央行与银监会对余额宝等作出某种“限制”时,同情余额宝的声音明显盖过对其适当“限制”的声音。而这一次,当连续3周半的“中国式股灾”终得平息,证监会对阿里旗下的恒生电子(行情600570,咨询)涉嫌“非法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进行稽查的消息一经披露,舆论则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证监会一方。舆论在两年间的悄然变化,或许正好说明,教训的惨痛的确是整合并改变舆论走向,并最终形成正确舆论认知的有效催化剂。在很大程度上,舆论的变化将为《指导意见》颁布后的快速贯彻实施,提供不可多得的民意基础、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
金融业作为特殊行业,其若出现了颠覆传统服务业态的创新,在其初创阶段,一定是打政策擦边球,钻法律缺失空子的产物。但无论是传统的柜台式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都没有也不可能改变金融风险固有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连带性特征。相较于面对面交易的传统金融服务,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大的差池,其后果往往更深不可测,市场与社会很可能更难以面对。以P2P网贷传染性非法集资为例,2014年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非法集资人数等三项观察指标,居然比2013年整整提高了11倍、16倍和39倍,从而引发中小P2P公司出现批量“卷款跑路”事件。
综上所及,在经历了时间积淀、经验积累、教训总结之后,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健康生长,为其给定相对清晰的市场定义,为其划定初始成长阶段的框架性业务边界,对其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条件,对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对有力的行政和法制保护,对市场主体中的“害群之马”和从业队伍中的违法者予以严惩乃至驱逐,已到了不仅仅是政府行政意志之体现,亦是互联网金融的提供者、接受服务的对象乃至整个社会民意的共同诉求。
由于金融混业经营适才起步不久且市场规模很小,分业经营迄今仍是国内金融服务的市场主色调。如是,由“一行三会”分路把守的金融监管亦系中国特色之一。相对于传统金融服务监管至今仍面临“一行三会”职责难以厘清、彼此或争抢或推卸监管职责之困境,前天颁行的《指导意见》,试图从起步就清晰厘定“一行三会”就互联网金融各自所拥有的监管权限和监管责任。它与互联网金融服务“买方”的资金,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以最大限度提升“买方”资金安全度的规定一起,成为《指导意见》的突出亮点之一。
此前,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部分业界舆论试图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锁定在“平台提供中介”的范畴之内。令人欣慰的是,《指导意见》态度鲜明地将它们直接定义为正儿八经的金融企业。作此判断的最大依据是,《指导意见》不但允许而且热情鼓励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积极上市。仅此一条,足见党中央与国务院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度,并未因前一阶段集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而有所改变。这一条尤其难能可贵,粗读《指导意见》全文,宽容创新、允许试错,在试错中加强监管,是这份政策文件的主基调。
就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中国已初步实现了“弯道超车”,至少已能与互联网始祖美国并驾齐驱,就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很可能将担当世界领跑者的角色,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服务享用者、服务监管者一起努力贯彻好《指导意见》,共同迎接这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