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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约束和确认有赖于完善程序保障

来源:中国日报网 时间:2010-11-13 11:59:2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应该说,国务院的此次部署已经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比如明确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和范围,对违反禁令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等。这些措施,都是对各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约束”,即严格约束了他们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而更大的亮点在于,此次部署还同时明确,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这又是一种“权利确认”,即确认农村土地整治的自主权利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身,农民群众拥有这一权利,各地政府部门和官员不能随意予以损害。

  一方面加强“权力约束”,一方面重视“权利确认”,两者相辅相成,不同于一般单纯的行政禁令,即只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提要求而忽视对公众权利主张的保障,结果往往由于政令不畅而导致禁令难以落到实处。把“权力约束”和“权利确认”结合起来,就不仅要求权力自身严格自律、令行禁止,更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他们拥有对抗权力违规不法行为的切实依据,以保障群众权利来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无疑可以使政令贯彻有更多的保障,使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整治的这一禁令更能落到实处。

  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权力约束”还是“权利确认”,都还需要有更为健全、具体的程序和渠道。就前者而言,究竟如何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村庄撤并,如何追究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需要有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章,使政令的执行更具刚性;就后者而言,究竟如何保障农民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遭遇侵犯时如何获得畅通的诉求与救济渠道,也需要有更为具体的措施,如是否应开通有效的举报电话、是否应更多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等等。对于一项好的政令来说,往往也是“细节决定成败”,“权力约束”和“权利确认”程序和渠道的完善决定依法行政、尊重农民意愿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作者:  责任编辑: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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