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律师高子程认为,依据现有法律不该被定罪,要定罪先修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认为,要使股评人的买卖信息公开化
【财新网】(记者 汪苏)10月28日,被誉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时一天的公开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汪建中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进行了激烈争辩。其律师高子程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汪建中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他是否应该被定罪?这个案子遇到了哪些难点导致争议?10月28日,由财新传媒和第一财经联手打造的电视节目《财新 首席评论》邀请汪建中代理律师高子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高级合伙人钱列阳,一起讨论这些问题。
高子程认为,检方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检方指控,汪建中以“抢帽子”方式,即先买入、之后发布推荐、然后迅速抛出的方式牟利。而高子程则认为,现有的证据只能支持,是公司先推荐,汪建中再买,这种行为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高子程并进一步表示,依据现有法律,只有特殊群族(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实施这样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汪不属于这一人群。汪的这一行为违法,但不犯罪。他说,如果要汪负刑事责任,正常的程序是先修改法律。
钱列阳表示,这是法律滞后的问题,但涉及到一个刑法原则,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汪建中的行为确实是一种故意行为,但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操纵市场罪,不能简单以社会上的感觉来评价,其惩戒,仰仗于法制的完善。
此外,高子程还称,汪建中的资金量、买入股分量,分别是总数的1%和9%,远不到追究刑事责任30%的标准。他表示,如果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制造这样一个案例,代价会很大。希望法律成为本案的准绳,如果法律不成为准绳,秩序将混乱,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钱列阳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将股评人的买卖信息公开化,如果没有透明化,对中小股民确实是不太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