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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要在落实上下功夫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5-09-17 17:16:08
  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食品不安全信息后,应按照级别实施主动召回,一级召回要在24小时内启动。但是,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想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化解多方阻力。

  召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应当规范。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根据《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还是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只要知道了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厂家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当地食药监分局可以责令其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省级食药监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发布召回通知或公告,实施召回。

  食品召回要在落实上下功夫

  食品召回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如果未执行的,将由各区县食药监分局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对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当地食药监分局可以责令其召回。

  生产、流通环节严控不安全食品。《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

  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要能够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由谁发现问题是很关键的。若企业自检发现问题,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很难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若由消费者发现问题,则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失去了最有利的时机。也就是说,食品召回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否则,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恐怕会因为无法发现问题而沦为一纸空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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