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导游小费将合法化
在中国,导游是一种新生行业,他也别人称做是“可要可不要”的角色,但是导游在我们所到达的风景处却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外,顾客给导游、服务员、的士司机小费司空见惯,甚至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小费文化”。反观国内,由于传统文化和道德理念的不同,小费不被认可和接受,1987年国务院还曾专门下发文件,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但是,小费文化作为一种舶来品已经进入国内,近年来,上海、三亚、深圳等地旅行社都先后试水过导游小费制。
据报道,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
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也是我国首部旅游法。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近日,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导游小费合法化一时成了热搜词汇。
小费制或解导游宰客困局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投诉也越来越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导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问题,在国内,很多人选择旅游产品往往把价格作为第一考虑因素,而旅行社为了迎合游客,也只有在削减服务费用上下刀最狠,因为吃住行的费用比较刚性且决定权也不在自己手上,因此,导游的利益常被首先牺牲,只能另找出路,由此,通过带客人消费来获取“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成为其回报主要来源,有的甚至还要倒贴钱去“买人头”。
在国内旅游市场,导游们“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的尴尬现状,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促使他们不得不在游客的购物环节中“寻找商机”,以提高自身收益,由此亦相应引发了与游客之间的诸多纠纷。这次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欲公开试水“导游小费合法化”,似乎有着“一石二鸟”的目的:既可借此抑制屡禁不止的强制购物现象,又能适度弥补导游收入的不足,岂不皆大欢喜。
小费合法化或许意味着,今后我们的旅游合同中也将明确导游劳动所得,并且由旅客向导游直接支付,那么导游的利益就不易再被随意侵害,也不需要向旅行社去讨要。
调查显示给小费意见不一
旅游的时候,该不该给导游小费?我国旅游业界曾为这个问题纠结了很久。事实上,与国际上一致,我国游客出境游一般都会给导游、司机,酒店、餐厅服务人员支付小费。但在国内,一直没有支付小费的习惯。
最近有网上调查显示,多数网友反对“导游小费”。走访发现,多数人认为团费中已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费,不应再给予小费,还有人担心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导游很可能会对付小费者热情服务,而对拒付小费者施以冷眼,这样会让不想付小费的人也不得不付。
支持者则认为,引入小费机制对导游来说是一种正面激励,能有效提高和刺激导游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可以有效遏制强制购物,有利于导游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北京旅游(000802,股吧)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认为,中国旅游市场一直把导游小费妖魔化了,如果让导游小费制成为游客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一种新模式,对于游客来说是有利的。实际上这意味着游客是先享受服务后付费,主动权掌握在游客手中。对于导游来说,服务的积极性也会调动起来,因为导游的收入和其服务形成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服务得好,收入就多,这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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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5-09-15 16:27:22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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