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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邦德私人侦探的蜕变历程

来源: 时代信报 时间:2009-09-22 23:14:36

局外人永远也无法猜出,究竟是享受怎样的服务,才会需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假如不是2009年6月24日凌晨,重庆警方那场凌厉的查封,神秘的邦德公司会将这一“商务调查”模式发挥到怎样的极限,将永远成谜。

邦德公司倒下了。但对于中国调查行业的从业者而言,宁愿相信它只是一个黑色个案。在全国百万之众的业内人士眼中,调查业是一个虽然身份模糊、却事实存在的庞大行业。无法回避的是,在中国加速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行业正变得越来越无法或缺。邦德倒下之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这个行业,当是相关部门亟需认真对待的课题!

无法或缺的调查业

根据一组陈旧的非官方统计数据,截至2003年10月,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加上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业人员将近30万。而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这一数字已突破百万大关。

与此对应的是,2003年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透露,中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等问题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其无效成本已占到中国GDP的10%~20%。

此外,赖账造成的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日益严峻。他估计,当时全国三角债就已经达到1.5万亿元。由于三角债,企业增加的财务费用一年达2000亿元。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银行告企业欠账胜诉率在95%以上,因为难以找到可执行资产,执行率却只有15%。

这是阳光经济下一幅触目惊心的经济阴暗面图景。经济欺诈、反倾销、打假、维护知识产权,以及民间愈演愈烈的婚姻纠纷与由此带来的财产分割诉讼,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一直以来,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评判者,同时还承担了很多案件的大部分调查取证工作,新时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使得中国的各级法院疲于应付。

伴随着中国司法举证制度的改革变化,“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开始成为案件审理的原则,获取证据变得无比重要。但对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来说,既不熟悉证据调查规则,也不具备收集证据的专业技能。即便委托给律师,但“术业有专攻”的限制,使得他们在面对一些需要搜集特殊证据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

正是基于这样略显尴尬的现实,对调查公司实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02年11月,四川省泸州法院首开先河,重奖“私人侦探”揪“老赖”。自相矛盾的司法解释无论调查业在中国有多么强有力的存在理由,至少目前为止,还是非法。1993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是这个行业的致命死穴。这则“封杀令”,直接扼杀了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1992年11月,著名的刑侦专家端木宏峪,在上海成立了“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这是中国有据可靠的第一家私人侦探所。但次年,因为公安部的这纸《通知》,这家调查事务所被迫关闭。

“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被关闭,但中国对调查业的强大的社会需求却就此被点燃。此后,民间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而值得玩味的是,1993年公安部的《通知》当时也转发到了工商部门,但工商总局却并未就此明确禁止,只是停止了“私人侦探所”的注册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甚至在2002年前后曾给私人调查机构、公司发放了一批营业执照,并统一归为社会调查类进行管理。但在出现一些问题后,又突然收紧了对调查类公司的执照发放。现在存续至今的此类公司的执照大多是那段时间取得的。

即便是司法本身,在对待调查机构时,也表现了相当的复杂性。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这被视为是对调查行业的“釜底抽薪”之举。

但到了200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该司法解释不仅给调查公司的业务拓展了一个崭新的空间,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因此《规定》几乎就是中国调查行业的《圣经》。

看似相互矛盾的司法规定,显示了监管层对这个新兴行业的无比尴尬。公力救济力有所不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徐立根讲述的一个案例,给这种尴尬提供了最好注脚:浙江某民营企业会计携公司500万元公款潜逃,老板报案。但半月后由于没有线索,案件搁浅。对公安机关来说,每天都在面对繁多的案件,这桩携款潜逃案在更大的案子面前就只有让路。但对于这家小型民营企业来说,足以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在老板的一再哀求下,碍于警力的有限性,公安机关的态度只能是,“要么等,要么自己找”。

一个“公力救济”力有不逮的现实暴露无遗。

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动用公共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它所相对的正是“私力救济”。按社会学的表述,人的天性中,根本需要之一就是进行自我保护。在早期人类社会中,自我保护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实现,保护对象仅限于个人的人身安全。随后,随着社会形态的高级化发展,“警察”出现了,“私力救济”转化为“公力救济”。

然而,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公力救济”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有限的。对中国这个地球上人口最为庞大的国家而言,这一点尤甚。“正如在19世纪中叶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私人侦探这个职业兴起的成因一样,当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率不可避免地呈上升趋势。在公共执法机构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公众要求增加安全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普遍感到,单纯靠以警察为代表的公共执法机构来维护社会治安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私人侦探业便应运而生了。”“2003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主办者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常务主任常建军律师说。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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