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中国下调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至10%
第五十五条 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 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 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六十条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中国将下调汽车零部件关税至10%
自9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WTO有关汽车零部件关税的裁决,取消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部分进口车将受影响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梁冬梅 王姗姗】中国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WTO有关汽车零部件关税的裁决。届时进口汽车零部件,均按照10%的关税税率征收。
工信部产业司官员8月26日向《财经》记者证实,正在制定相关调整政策,近期将正式公布。
2005年4月,中国开始实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以及进口零部件价格综合占整车价格60%以上的,均按照整车25%的关税税率征收。这使得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税率,比普通汽车零部件税率高出15%。
其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仲裁,起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规。2008年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沈宁吾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于已经大规模国产化的跨国公司来说,影响不会太大。但对于以CKD(Complete Knocked Down,全散件组装)和SKD(Semi-Knocked Down,半散件组装)方式进行组装的进口车来说,会降低成本。
目前,大部分跨国车企均在中国建立了合资公司,进行本地化生产。但对于销量有限的部分豪华车来说,以CKD和SKD方式进行散件组装的较多,其中以日系豪华车车最为明显,如日产汽车的英菲尼迪、丰田汽车的雷克萨斯等。
有关人士: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将调整
京华时报记者杨开然8月27日报道:工信部有关人士昨天(26日)透露,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行调整,取消构成“整车特征”的第三标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60%以上的”不按整车征税。
当年,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触犯其一的,进口“零部件”就按照整车关税25%征税,而不是按照零部件关税10%征税。
办法实施后,由于第三标准对宝马、奔驰等豪华车企业打击较大,美欧等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去年底,WTO终审裁定中国涉案措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人士透露,将按WTO最终裁决进行调整。另一位人士表示,调整决定已作出,会由相关部门共同发布。
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将按WTO终裁进行调整
世华财讯 工信部有关人士26日透露,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将按WTO终裁进行调整,取消构成“整车特征”的第三标准。
中新社援引京华时报8月27日的报道称,工信部有关人士26日透露,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行调整,取消构成“整车特征”的第三标准。也就是说,以后“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60%以上的”不按整车征税。
当年,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触犯其一的,进口“零部件”就按照整车关税25%征税,而不是按照零部件关税10%征税。
办法实施后,由于第三标准对宝马、奔驰等豪华车企业打击较大,美欧等就此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08年底,WTO终审裁定中国涉案措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