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做出修改,并从9月1日起实施。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文,就是不再执行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后,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方式,进口应按整车纳税的成套散件,然后在国内组装出售,“变相逃税”,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务部:国家将降低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纯属误读
新华网记者张毅讯 有媒体报道称: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将从9月1日起降至10%,国内汽车价格将相应下降。商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30日对新华社记者说,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纯属对政策的误读。目前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就是10%,不存在降低的问题。
上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做出修改,并从9月1日起实施。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文,就是不再执行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后,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方式,进口应按整车纳税的成套散件,然后在国内组装出售,“变相逃税”,进行不正当竞争。
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由于对第三项标准的核定有不同意见,后来把生效日期延长到2008年7月1日执行,但一直未执行。
一些国外汽车厂商认为这一《管理办法》违反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限制了国外汽车零部件进口。
《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实施后,偷逃关税、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国内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得以规范。
目前,进口成套散件在国内组装的车型,只有少数SUV和高档轿车,每年的进口数量只有几万辆,仅占国产汽车产销总量的千分之几。这些进口的成套散件,全部是按照整车税率,也就是25%缴纳的关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则一直是以10%的税率缴纳关税。
四部委:9月1日起进口汽车零部件将统一按10%征税
从9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将联合取消实施四年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统一按10%征税。这也是我国对2008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决的首度回应。
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消息显示,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将联合宣布取消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未来价值等于或超过整车价格60%的进口零部件将不再被按整车征收关税。此举将有利于降低华晨宝马、北京奔驰、上海通用部分产品的成本,北京现代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也因地域优势、韩元贬值等因素成为受益者。本土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受影响甚微。
中国下调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
主管部门发文废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零部件进口管理的政策,自9月1日起执行WTO有关中国汽车零部件案的裁决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梁冬梅】中国政府决定,自9月1日起废除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相关政策,实际下调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至10%。
8月28日中午11时,工信部网站披露了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第10号令,决定废除《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相关条款,该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此前,WTO已正式裁决中国有关汽车零部件案败诉。这也是中国自2002年正式加入WTO以来,首个通过诉讼解决的争端。
上述第10号令称,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改,停止执行第52条、第53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60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这意味着,自2005年4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失效。
根据该管理办法,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以及进口零部件价格综合占整车价格60%以上的,均按照整车25%的关税税率征税。这使得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税率,比普通汽车零部件税率高出15%。
其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仲裁申请,称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规。2008年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