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斯抛射炮弹的侧面(左)与剖面图(右)
该炮使用弹种主要包括毒气弹、发烟弹、高爆弹和燃烧弹。弹体外形象一个加长的煤气罐,主要有MK II和MK II A1两种型号。MK II型全长549毫米,直径194毫米,弹体是用4.7毫米厚的无缝冷拉钢管制成,两头球型用铸钢焊接而成,弹体容积约10.8升。弹体中间有一个通长的空心管,两端焊接在弹体上,中间用钢塞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装引信和炸药,另一部分有四个小孔,用以装填内容物。MK II A1型全长584毫米,直径为197毫米,容积达到11.7升,结构与MK II型完全相同。毒气弹内通常装填光气,也单独或混合装填过氯气和三氯硝基甲,甚至尝试过芥子气。根据装填物不同,全重在12.7到27.6公斤之间。发烟弹则以四氯化钛为装填物,全重13.6公斤。不同的弹种靠表面的涂色和标记来识别,例如装填光气的弹体表面为暗蓝灰色,并带有其它颜色的圆环或菱形的标记。
二
一战中的大规模化学战给包括中国和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国都留下了深刻印象。当时的日本政府认为,对于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说,发展费效比较高的化学武器无疑是实现其侵略扩张野心的一条省时省力的好路子,因而大力推动相关研究工作。从一战刚结束的1918年开始,日本陆军省临时毒气委员会便开始研发化学武器。到30年代初,日本相关化学工业已初具规模。侵华战争开始时,日军已正式装备芥子气、路易氏气、光气和苯氯乙酮等毒剂。李文斯抛射炮也是战争初期日军重要的化学战装备,当时每个陆军毒气联队均有一个抛射炮大队,装备24门160毫米李文斯抛射炮,配用芥子气和光气炮弹。此时日军的化学战装备仍处于一战末期水平,装备序列中甚至还有毒气吹放钢瓶,但就其整体能力来看,在远东地区已是首屈一指。虽然日军后来在对化学战能力更胜一筹的美、英、苏等国作战时,从不敢使用化学武器,但在面对化学战能力几乎为零的中国军队时,日军恃强凌弱的本性便暴露无遗,毫无顾忌地把各种毒气作为取胜的“法宝”而广泛使用,从“九·一八”事变到“一·二八”抗战,无数中国士兵和平民深受其害。
而从一战结束到20年代末期的中国,却正处在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动乱之中,工业基础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十分薄弱,根本谈不上对化学武器的系统研究。只有个别兵工厂为内战目的曾利用进口原料进行过少量试制。如1922年,北洋政府控制下的汉阳兵工厂曾利用日本大正6年式山炮子母弹的弹体,装入黑色炸药和300克的“伤脑气”,试制过一种毒气炮弹,但也只生产了6枚样品,之后便再无下文了。
直到30年代初,国内才开始对化学战及相关装备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为配合国防需要,兵工政策有所调整,国民政府兵工署制定了《建设新兵工厂计划书》,并逐渐形成了一些主要针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发展国防兵器工业的基本思路,其中也包括发展化学战装备。随后,各地相继建立起一些防化研究机构和防化学校,并筹建了南京中央工业试验所等防毒用具制造厂。
在此期间,国内在自制化学特种武器方面也进行了努力。1932年,兵工署依靠美国的技术力量,开始筹建军用化学厂,即后来的巩县兵工分厂(第23兵工厂)。该厂于1936年建成投产,可以生产代号为“圆药”的苯氯乙酮、代号为“锥药”的氯化二苯胺砷环和少量代号为“方药”的芥子气,以及发烟罐、防毒面具等,并可装填毒气手榴弹等弹药。由于国情所限,加上毒气历来为国际公法所禁止,所以国内对于化学战之基本思路仍停留在被动防御层次上。除了烟幕、信号、照明等特殊弹药外,大型毒气炮弹、炸弹和专用投放兵器并未大量制造,制造的部分毒气手榴弹、烟幕罐等,也只是为了配合训练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