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闹现象”非小事。其暴露的公民素质病灶——缺乏“买者自负”理念和“契约精神”,是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国家建立的重大精神障碍。从2008年迄今的情况看,“房闹族”及其同情呼应者的数量不容小觑,而且,类“房闹现象”在其他经济领域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比如,一些情绪过激的亏损股民冲击证券营业部就病同此理。要想铲除“房闹现象”,务必从教育、法治、经济等方面多管齐下。考虑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铲除“房闹现象”的理性战略当摒弃急于事功的想法,而当务之急就是形成舆论攻势,让“房闹族”自觉理屈气短,不敢高调闹事,如此市场会更健康,社会会更和谐。房价的回归诚然是民心所向,但这一结果,终究要靠市场的力量和理性的选择来达成,“房闹”是不在其中的。
持续加紧的政策调控让楼市“金九银十”正褪色成“铁九通十”。扛不住的开发商选择降价促销;伤不起的老业主在各地掀起要求退房、补差价的维权行动,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但再多血泪控诉也难掩市场本质,“只涨不跌”的神话终会破灭,为投资失误埋单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新盘降价不违约,老业主求索赔无法律依据
房价下跌,老业主要求索赔,理由主要是降价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买房子毫无疑问是一个市场行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开发商保质保量把售出房产,业主以定价支付,未来的价格波动的风险应该由业主来来承担。
针对楼市降价,除非当事人签署购房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事由,比如“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降价,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违约的后果是赔偿××万元。”否则业主要求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前为数不多的求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中,正是由于双方在补充条款中作出约定: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约定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前几年楼盘持续涨价,有的楼盘一次提价就可以达到20%,三个月甚至可以翻番,业主也从来没有将溢价部分还给开发商。事实上,开发商无论涨价还是降价,对已购房业主都不构成伤害。因为当初成交价是双方认可、市场认可的。一旦房产贬值就要求开放商补偿,这根本不是维权,而是不愿意承担风险的耍赖、悔棋。
地产商没义务补差价,购房合同与第三人无关
老业主对于降价感到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区位、同一户型、同一栋楼的房子,相隔几天时间便大规模降价。”通过此类对比产生的差价,老业主要求地产商来补偿。但回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属性,这类合同是甲乙两方签署,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只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与第三人无关。
开发商有权依据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营情况进行降价,已经购房的业主无权干涉。万科曾在此类降价维权纠纷中打了一个极端的比喻,“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开发商卖给甲多少钱,与卖给乙多少钱没有关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这类合同其实与购买民航机票一样,同一架飞机上,有的人出了全价,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价的人不能因此指责民航欺负消费者。
信贷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全款退房难获支持
降价售楼之后,不少已购房业认为他们的购房成本和未来支付风险相对突然增加,于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房产合同,挽回损失。但目前的房屋购买合同在附件中已约定,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以此理由退房的业主要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老业主不愿意支付几乎相当于首付款的违约金,退房要求当然不被房产商接受。
法律专家解释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客观情况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房地产价格受市场或政策影响而波动明显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否则,股民也能以股票下跌为由向证券公司提出维权索赔,岂不荒谬?
虚假宣传取证难,“甜言蜜语”写入合同才生效
买房人经常听到售楼员的忽悠:“赶紧买,没剩几套房了,下期还要涨价”,“房价根本不可能降,我们的房子更不会降价”,也有售楼员信誓旦旦地给你保证:“房价真降了给您补偿”,但这句话永远不会写入合同。当老业主依据这些“口头支票”向开放商求偿,自然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工商部门也三番五次提醒消费者,“目前房地产虚假广告投诉中,99%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消费者购房时要提前保存证据。”
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属于企业宣传行为,很难取证作为违约证据。除非有录音,证明开发商曾承诺房价下降将给予赔偿,才可起诉开发商违约。如果没有录音且在合同没有约定降价需退房或赔偿差价,那么开发商无论遇到哪种情况降价,都不需要对已经购房的业主进行补偿。如果购房者愿意相信“甜言蜜语”,唯一生效的办法只能是将其写入合同。
盲信“买了房子就赚钱”,无视风险只能买者自负
抛开地产宣传的诱惑,最近两年政府反复强调房价增长过快,持续的调控声音之下,依然有众多业主出手买房。如果以刚性需求来解释,反正房子用于自住,不会卖出去,开放商降价还是涨价都与其没有关系。如果以投资为目的买房,一旦习惯了“房子买了就赚钱”的思维方式,对近几年房价一路猛涨背后的风险缺乏预警,恐怕没有任何企业能保证房价 “只能涨不能跌”。
有人倾半生心血买一套房,有人倒霉成为接盘的最后一棒投资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他们所谓的“损失”并不足以成为反对房价下挫的理由。因为每个人都不能以自己是不成熟的投资者为由,向社会要求赔偿。买者自负,是资本与货币市场的必然规则,否则所有的亏本者都可以找金融机构、房地产机构维权,而所有的金融机构、房地产机构都可以找央行与财政部维权,必然导致天下大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