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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谈蒙冤入狱:妈妈也会打错孩子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时间:2013-10-23 10:19:09

  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第三种,搓火。古人钻木取火采用的是摩擦生热的道理,牢房里用的也是摩擦生热的道理,不过不是用钻,而是用鞋底搓棉花棍。

  先将棉花搓卷成一个约一厘米直径的硬硬的棉棍,搓得越硬越好,有的人还会在棉棍芯里放上一根扫帚棍,这样容易搓得紧,也增加摩擦力,没有扫帚棍时会洒上一些洗衣粉,也能增加摩擦力。

  然后,将搓好了的棉棍放在床板或地上。床板上搓着方便,但有的床很结实,有的床板会响,要有许多人坐在床板上就不会响。一个人用布鞋的鞋底两边一合,折成一道板棍状(那时的塑料底布鞋穿一段时间,鞋底就磨薄了,很容易折合),与棉棍十字交叉,来回地搓,两个着力点之间的摩擦系数加大了,快的只要十几下,棉棍就变软了,其实里面已经生热着火了,拉开棉棍一吹,火就着了。

  通常这种事都在晚上九点响了熄灯铃之后,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全屋的人都有机会美美地抽上一口香烟,那个滋味就像神仙一样,许多人都有一种醉了的感觉,终于可以在那一刻忘记所有的烦恼了,这大约是比吃块糖更幸福的事了。

  王天怡的英文不错,于是借着某个人可以借纸、借笔写答辩状时,在一卷手纸上写下了几百句英语,这也成了每天消磨时光的必修课,到我出狱时这卷手纸已被卷来卷去破烂不堪了。那几百句英语到今天我早就忘得没剩几个单词了,但那时看这些英语成了支撑自己坚强活下来,并不被冤情所苦恼和纠缠的一种解脱,困境之中总要找到一种替代,而学习《法学概论》和英语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被从西城看守所上调到市看守所时还是1986年的阳春三月,从窗口向外看去,高高的大杨树刚刚开始生出嫩芽,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慢慢地杨树开花了,结穗了,叶满了,夏日的骄阳从窗口一直照到了尿桶上,半年过去了,秋风秋雨来临了,终于我也等来了第一份起诉书,起诉书中的罪名是张小冬挪用公款,我应承担领导责任,或说是同谋。

  确实,我作为公司经理,给张小冬开出过经公证处公证过的授权书,委托其为公司采购商品,可以动用上百万元,但这怎么能算挪用公款呢?连我的律师都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10月份,我和张小冬分别从西城看守所和市局看守所被带到了位于正义路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我从分局看守所到市局看守所后第一次走上了大街,看到了市容,也又一次见到了张小冬。开庭时还看到后面坐的有华明,大概是代表华远公司来旁听的。华明是我三十五中时的同学,打篮球的好手,后来去当了兵,退伍时好像是旅参谋长,也算个团级干部了,我估计他是凭着和戴小明的关系调入了华远。

  开庭审理没用多长时间,主要是说张小冬动用了公款(公司支付给广东家具厂的中介费),虽已归还,但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要按贪污论处,并要将这笔罚款没收。我作为经理,应为同案犯处理。

  事实是,支付这笔钱时我和张小冬都不是华远公司的职工,我更不是经理,支付这笔钱是合同之中的约定,事后张小冬从家具厂借过钱我并不知道,而且张小冬是为办公事,事后又归还了,张小冬也当庭陈述借钱的事我并不知道,于是很快就宣布休庭了。

  一个月后我又收到了新的起诉书,这一次起诉的罪名改为了投机倒把罪(如今的《刑法》中已经取消了这一罪名),原因是我任经理期间倒卖了一批钢材,数额超过六万元,因此要算作投机倒把罪(那时量刑的标准大约是六万元起步吧)。那批为华威大厦建设而购买的曾被工商局批评为超出经营范围的钢材,如今用在了这儿。

  律师告诉我,这是找不到罪证,又不能承认抓错了人,检察院不得不选择的一种办法。不然早就过了关押期限,又无法无罪释放,检察院如何下台呢?并且告诉我这个罪名很轻,不会让我进监狱的,或者是缓刑,或者是按关押期计算的刑期,总之开完庭我就可以回家了。回到牢房中我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室友们,许多人为我高兴。除了高兴我很快能回家了之外,更兴奋的是他们有可能通过我给家里人带个信了,可以让家里人知道他们的真实情况了。许多未起诉和未开庭的人员是不允许与外界通信的,只有已判刑、上诉期或等待转入监狱的人才能和外界通信和送生活用品等(新入狱的也会通知家属送生活用品,包括长住犯定期的手纸、牙膏等),而同房间的人能出去,则是最好的传信方式。

  于是借着我写答辩的机会,十来个人分别给我留了地址和写了小纸条,大家都在和我一样焦急地盼着我开庭的通知,当然我只替那些罪恶小、非刑事犯罪的人传递信息。

  1986年12月4日,管教民警终于出现了,牢门打开之后,管教喊着我的名字,并喊了声“收拾行李出来”,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因为凡是在开庭时要收拾行李的人都是不会再回到看守所的,一定是判了缓刑或是刑期已满,或是无罪释放,如果要判服刑,就会回到看守所中再上诉,或者二审之后才能转入监狱。

  此前,当我在西城看守所收拾行李时,许多人也是这样想的,才有人祝贺我可以回家了,但其实我是到了市看守所。不同的是那时我并没有被检察院起诉,而这次是有了起诉书的开庭,那收拾行李的含义就更加明确了。

  我换了一身干净的衣服,并将所有的小纸条藏在袜子里的脚底下,告诉狱友们我会将他们的口信带回家的。一一告别之后,就出了牢门。民警奇怪地问我:“你的行李呢?”我告诉他:“我要回家里了,这里的东西都不要了,我不会将监狱的东西带回家的。”

  民警早就知道我可以回家了,因此也就没有再问,正好有个别的犯人家里并不愿给送衣被,我留下的那些衣物刚好对他们有帮助,不管怎样他们也是人。

  到了交接室,看守所的民警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将扣押的手表等物品直接还给了我(上一次是装在一个封闭的口袋让我拿着,到市看守所之后再整袋上交,这次是交给我原物),当我检查、核对扣押清单时,检察院的法警说:“要回家了还不快点!”因此我的小纸条就完整地带出了看守所。

  检察院的警察很清楚我要回家了,在去法院的车上,连手铐都懒得给我戴了,看到这种情况,我心里暗自高兴:我终于可以回家了!

  到了法院就更简单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宣布判决,甚至不给我和律师更多的陈述与辩护机会,只是强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10天内提起上诉,我当庭提出上诉,就宣布退庭了。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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