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童上威犯强奸罪,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随后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上威在警方审讯的第一次供述中有关用药放在咖啡中致使受害人高艳睡着后对高进行猥亵的事实,以及有受害人高艳的陈述及病历和从被告人童上威身上搜出的药品及鉴定等证据佐证,与被告人童上威的第一次供述形成证据链。但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上威强行与高艳发生了性行为,仅有被告人童上威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2006年10月16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童上威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名参与本案公诉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取证的原因,导致法院最终未能追究童上威的强奸罪,尽管罪犯童上威在警方第一次审讯时交代自己曾与高艳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但只有他本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甚至在后来法庭庭审时,由于众多受害者无人出来指证,童上威又当庭翻供,不承认自己强行与受害者高艳发生过性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文中高艳为化名)文、图/钱建军、记者吴兆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