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丁老汉与占小东而言,他们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角色,是由于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的结婚而形成,当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离婚后,这种“翁媳”关系自然就消灭了,他们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完全可以再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在法律上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问题在于,占小东与前夫生有一个10岁的儿子,他的爷爷和他的母亲成了婚,那他在新家庭中的名分该是啥呢?

这说明在“爷爷和母亲成婚”的奇事中,法律是有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作出怎样的选择?是否应当尊重自然血亲关系,对丁老汉与占小东的“婚姻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即禁止“爷爷和母亲成婚”这样的婚姻?这还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