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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典范咋成侵害他人的“失信大王”

来源:网易 时间:2015-12-22 16:44:33

  在我国,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都是由基层百姓按民主制度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率先垂范的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当然,这当中也不乏敢于挑战法律尊严、视国家法律法规于无物的个别人。这不,近段时间,河北省定州市一位政协委员就接连上演了侵害他人利益、视人民法院判决如无物的闹剧。

  2015年9月,定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案件,案件的被告,就是这场闹剧的主角之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西关南街居委会主任王丽静、定州市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委员。至于这位主角之身份,这里记者为读者们普及一下常识——此职务绝非公务员系列,乃人民基层自治组织,级别嘛,相当于村委会主任。闲言少叙,说剧情。按照定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剧情其实并不复杂:2011年8月22日,王丽静与自己的一位朋友周玉秀,各自出资五万元注册了一家公司,由周玉秀任董事长兼法人、王丽静任监事,公司股份二人各站50%。至于王丽静为啥甘愿放弃公司董事长职位,相信广大读者“你懂的”。凭借着二人出色的商业眼光和头脑,公司业务很快展开。2011年9月22日,她们与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签订租地合同,由周玉秀承租定州市西关南街社区菜市场南头土地,用于建设定州市西城菜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大厅(即西关菜市场),租赁期25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2011年底,周玉秀开始招商,将建成的批发市场划分摊位,租赁给商户开始经营,由于地理位置选择得当,加之经营有道,市场内的摊位很快租赁一空,公司经营情况也开始蒸蒸日上,当然,其中辛苦自不必言。

  默契的合作持续的时间并不长,随着公司业务的稳定开展,公司收益的不断增长,两个当初亲密无间的合作伙伴之间的裂隙也逐渐慢慢产生了。王丽静觉得,公司利益分配不够透明、公平,于是,2013年5月,王丽静从公司会计那拿走了公司的18本账册,进行查账,觉得账目有问题,并不听周玉秀的任何解释,紧接着于2013年11月19日,王丽静带着一伙人闯进公司,将公司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赶走,并当即宣布全部辞退。同时,以“市场服务大厅”名义贴出公告,向全体租赁商户发出通知——限期缴纳2014年租赁费用,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利。大部分商户不明所以,都陆陆续续缴纳了租赁费用,全部租赁费用被王丽静据为己有。

  正常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遭到无理搅闹被迫中断,公司法人周玉秀无奈于2014年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丽静停止侵害行为,退还非法侵占的市场摊位费合计121万余元(72家市场内商户的一年租赁费用)。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了公司的合法主张,并进行了一审判决。随后,王丽静上诉至河北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2015年9月1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依法作出了要求王丽静立即停止对原告市场经营权的侵害行为的二审判决。随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8日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告王丽静三日内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强制执行通知书下达至今,本应作为遵纪守法典范的定州市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王丽静,却仍旧置若罔闻,仍旧鸠占鹊巢,视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继续着其侵害他人的不法行为。时至今日,侵害行为已经过去了两年之久。并且让人奇怪的是,王丽静至今也未出现在失信人员信息里面,至于原因,不得而知。

  社区居委会主任、市政协委员,这些职务或者身份可能无法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的管理体系,但在普罗百姓眼中,又与党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应起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总有个别人,忘记了身上的责任,而肆意挥霍着手中不大的权力,忘记了身上承载的责任。近日,中纪委通报处理了一批基层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就涉及大批的村(社)干部,达到77起,可谓触目惊心,令人振聋发聩。相信,随着各级纪委的持续发力,反腐“拍蝇”逐渐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那些公然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们,必将受到钢规铁纪的惩罚。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个别视国家法律如儿戏的蝇营狗苟之徒,也必将面对法纪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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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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