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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东坎医院涉嫌违法行医 24岁产妇死因不明

来源:中华网 时间:2014-11-19 11:27:45

  卫生局的回复和解释,是在包庇和纵容犯罪,冷血无情、藐视生命;卫生局的冷漠、麻木、渎职到如此程度,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

  另据盐城政府网:盐城市卫生局从2014年11月11日开始,开展2014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对口支援、平安医院创建综合检查。

  其中重点检查基层医疗机构的科室、人员、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执业、未取得审批开展第二、三类临床医疗技术、超范围开展手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等行为。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及时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等,有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跨类别、超范围执业等行为。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1、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 版)第二部分, 妇产科241 剖宫产(剖腹产术)属于二级手术。

  2、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规定,一级甲等医院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可开展部分二级手术。

  未明确级别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由登记机关在其手术级别审核权限范围内确定。登记机关无权确定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的,应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3、《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5、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8、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在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已经由多例判决,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原文链接:http://shanxi.china.com/fz/fzsx/11162455/20141116/18968593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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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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