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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的民告官:看古代百姓如何告“御状”(4)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5-03-06 18:35:20

  “官逼民告”的逻辑

  从李典蓉收集的四百多个京控案中,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涉及命盗比重较大,平均为百分之五十八,以呈控对象身份论,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书吏、门丁等,平均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官员约占百分之十九,富户地霸则占百分之六。数据集中指向了一点:“负责审理地方司法事务的州县在运作上出了问题,他们显然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质疑。”州县是清代司法审判的第一级机关,州县官却成了京控案中出现最多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天下之政在州县”。清人方大湜言:“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也就是说,州县官(知州、知县)为真正的行“政”之官,即治事之官,而他们的上司——府道、藩臬司、督抚——都是治官之官。州县官品秩虽低,在地方行政中却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这一群人。读过瞿同祖先生《清代地方政府》的人,大概都会对瞿老精辟总结州县官性质即为“一人政府”印象至深。

资料图:清代嘉庆帝

  州县政府所有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而他的四个辅助集团(胥吏、差役、长随和幕友)均随其一人进退而进退,州县官与其被叫做老百姓的“父母官”,不如理解为前述四集团的“父母”,因为他的个人收入(微薄的薪俸+不定数的陋规)也就是一个州县政府的财政收入,衙门六房书吏,分掌刑名和钱谷的师爷,出巡的皂隶、马快,捉盗的捕役等等,都要从中分一杯羹。

  据李典蓉统计控告州县官员差役的案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勒折浮收;(2)摊捐苛派;(3)侵吞匿抽;(4)传呈勒索;(5)捺案勒息;(6)监毙人犯;(7)串仵匿伤纵盗弭凶。“国家和公众看作越轨或腐败的行径,也许被官吏们看作遵循行业性约定俗成的行规而已。”这样的“潜规则”提供数不清的寻租机会,无异于开启魔盒的潘多拉,控案在身的老百姓难免其害。

  由于基层政府的“混沌”属性,州县衙门等于帝国的基层法庭,州县官也身兼法官业务。清代培训官员的专业方向与司法完全是两条道路。文科八股取士,取四书五经命题,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州县官在获得功名前,无法受到司法审判的实质训练。当然,精熟律例的州县官并非没有,但终清一代,李典蓉也不过能举出刘衡、樊增祥两人(让人深感意味的是,樊增祥恰以文名闻世)。到处都有的,倒是黄仁宇笔下那种“诗人似的县官”。

  进而言之,清代法律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州县官,其注意力也只是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减轻自身受到“考成”的压力。如清代审判极重口供,几乎是“无供不能定案”。京控者常大力抨击衙门“刑仵串贿捏详”、“刑书朦详改供”,原因就在于州县衙门为把持审判结果的第一关。审理者可以借取供词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速结。雍正皇帝曾抱怨州县对口供案卷的“精心锻炼”,只是为了对按察司负责,按察司的详察,只是为了应付督抚,督抚精心修改,又是为了避免三法司的驳案。

  清代有官员感叹州县行政效率的低下:“州县审断不公,纵匪不办,故小民不能不上控。”李典蓉也说,如清代基层司法能够有序运作,对行政人员管理规范,行政人员素质皆有一定水准,那么“上控”的几率将大幅度地下降。而这些求之于当时,几乎是一个循环难解的死结。清代州县本身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横亘在京控前的一座大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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