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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密:汉唐宋对待女性离婚 再婚如此宽容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4-09-29 13:37:42

  古代前期尽管在伦理上束缚妇女,但是对寡妇再婚并不加以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处于依附地位。未婚依附于父兄,结婚依附于丈夫。死了男人或者被男子赶出家门,就失去了依附的对象,从而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允许妇女再婚就是对这种依附性的肯定。同时,那个时期主张“婚姻以时”,尽量减少“旷夫”和“怨妇”,也还多少有点对人性的尊重。

  还应该说明的是,妇女再婚,不是本人有什么再婚自由,也是包办婚姻。和结婚一样,女子再婚,包括寡妇改嫁都是要由尊长主婚的。在多数时期里,这个权力主要在于女方的父母手中。

  在中国的思想史上,宋明理学的出现是一个重要转折。那些理学家都以孔子门生自诩,但是他们对儒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其中有一点就是极力强调妇女的贞洁。北宋有个程颐,是个理学奠基人之一,他说过一句话叫做“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大力提倡妇女的贞洁,坚决反对寡妇改嫁。其实这种说法在当时的影响还很有限,他自己的侄媳妇就改嫁了。但是他的这句话,经过南宋朱熹的宣扬,影响非常非常大,不知摧残了多少妇女!

  在元、明、清三个朝代,这种贞洁观念不但被一些读书人奉为准则,而且影响广泛,也影响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后的法律制度,也并不禁止妇女再婚,不禁止寡妇改嫁。但是同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

  一个是在继承以前为父母和丈夫守孝期间妇女不得改嫁规定的同时,规定,命官的妻子,如果得到了朝廷的封号,因为她的封号来自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许改嫁他人;同时修正了唐宋的法律,唐宋规定父母可以强制寡妇女儿改嫁,这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决心守节的寡妇再婚。

  另一个方面就是发布法令,对于替男人守节妇女家庭给予照顾,对于坚决守节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包括写入史书,让她们青史留名,以及为她们建立贞洁牌坊等等。比如明朝法律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就是说,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但是鼓励寡妇守节。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国家政策导向。

作者: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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