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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亲日情结的根源:日本殖民奴化教育毒害无穷

来源:中网资讯综合 时间:2014-06-06 06:52:54

  1896年2月伊藤博文内阁起草了一份“台湾法案”送交国会讨论。“台湾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1〕台湾的政治体制与日本本土不同,日本宪法在台湾仅一部分适用。

  2〕台湾的行政结构由台湾总督和台湾居民组成的评议会构成。

  3〕台湾总督是台湾的最高指导者,台湾总督由内阁总理任命,由帝国议会批准。

  4〕台湾总督具有“事实法权”,即台湾总督的命令等同于法律。

  5〕台湾总督的命令要经由台湾评议会审议通过,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评议会而直接发布命令。

  伊藤内阁的“台湾法案”遭到了日本民权派议员们的强烈反对,主要反对意见集中在台湾总督具有掌管一切的独裁特权。在民权派的反对下,伊藤内阁将“台湾法案”改为“临时法案”,结果帝国议会通过了有效期为三年的“台湾临时法案”,即所谓的“六三”法案〔明治29年第63号法案〕。

  “六三”法案的根本精神按照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一国两制”,将台湾作为日本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实施与日本本土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

  虽然1896年日本帝国议会通过了总督独裁的“六三”法案,但台湾的现状并没有明显改变。日本在台湾的统治只是靠军事独裁来维持,而用于台湾统治的费用却象滚雪球一样逐步膨胀。台湾的状况直到第四代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上任后,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三、后藤新平的台湾独裁

  1898年2月第四代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上任,后藤新平成为台湾的实际统治者。儿玉和后藤到任后,重新检讨了前任总督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儿玉和后藤治理台湾的基本思想是:台湾的汉族人内心非常刚愎自用,用民主的方法很难使他们心服。对台湾人实施民权只会增加他们对日本官政的反抗,所以必须使用严厉的“法制”来治理台湾。

  后藤新平说:“粗野幼稚的当地人民无法理解民权思想,日本国内的文明刑法、民法在台湾不能通用。在台湾以实施建立在‘当地传统习惯’基础上的法制为宜”。后藤新平以“尊重当地传统习惯”为由,恢复了一些清政府时代的旧制度,比如居民相互监督的保甲连坐制度(10户为1甲,10甲为1保);对犯人进行鞭挞的体罚等等。这些刑法都明显地违反当时日本本土实行的“文明刑法”。

  后藤新平还特别制定了对付抗日武装的“匪徒惩罚令”。1895年4月清政府签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后,台湾居民成立了“台湾民主国”义勇军,对日本军进行了顽强的抵抗。但清政府和欧美列强都没有对“台湾民主国”进行任何支援,1895年10月日军占领了台湾的所有大城镇,抗日义勇军退入深山,但日军一直未能将其彻底剿灭。后藤新平颁布的“匪徒惩罚令”,宣布对抗日武装的首领和教唆者可以不经审判立即处死。严酷的“匪徒惩罚令”和犯罪连坐的保甲制度,使日军于1902年彻底消灭了山岳地区的抗日武装。

  为了改善台湾的财政情况,后藤新平推行了食盐、烟草、樟脑、鸦片等专卖制度。尽管鸦片在日本国内明文禁止买卖,但后藤以“尊重当地传统习惯”为由,对台湾人吸食鸦片实行了“渐禁”政策,鸦片专卖成为台湾总督府的一大财政来源。后藤新平在拒绝向台湾引进西方式“精神文明”民主主义的同时,却积极向台湾引进西方式“物质文明”。后藤动用巨资在台湾兴建铁路、港口,大搞城市基本建设,发行台湾货币,建立以制糖业为中心的近代工业,大大推动了台湾经济的发展。到1905年,台湾终于实现了经济独立,台湾总督府不再向日本政府申请行政辅助金。

  1899年总督独裁的“六三”临时法案到期,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和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以台湾的抗日武装尚未完全剿灭为由,说服国会将“六三”临时法案的有效期延长三年。1902年“六三”临时法案延长到期后,儿玉和后藤又以台湾政局尚未完全稳定为由,又说服国会将“六三”临时法案的有效期再次延长三年。直到1906年儿玉和后藤离任后,日本议会才通过了新的台湾法案,即“三一”法案(明治39年第31号法案)。

  台湾在1898年到1906年的8年期间,是所谓的“后藤独裁”期间。在这期间后藤新平拒绝日本政府对台湾“内政”进行干涉,把台湾搞成半独立的独裁王国。当时台湾人虽然害怕后藤,但并不尊敬后藤,台湾民间把后藤新平形象地称为“土皇帝”。

作者:  责任编辑:y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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