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在台湾的驻军人数太多,比英国同规模的殖民地驻军人数多5到10倍。
日本派驻台湾的官吏人数也太多,比英国同规模的殖民地官吏人数多2到4倍。
这是造成统治费用过高的一大原因。
2.日本派驻台湾的官吏素质太差。当时日本是将本土淘汰下来的三流官员派驻台湾,这些官员只会采取暴政统治,不懂怎样搞好政民关系,使台湾经济日益恶化,不得不靠政府的巨额财政补贴度日。
3.日本应该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风俗习惯,积极任用当地人作官,象英国统治印度那样对台湾进行“间接统治”。
4.日本在台湾实行“事实法制”而不是采用立宪法制。“事实法制”是英国人发明的。根据英国宪法每个英国公民都具有选举参政权,如果英国宪法在印度香港等殖民地也适用,那么不给予当地居民选举参政权是明显的违宪行为。为了解决这个法律上的难题,英国人提出落后民族对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无法理解,所以不宜采用立宪法制,而是根据实地情况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实法制”。
5.日本在台湾限制日本语的教育,通过保持日本文化和台湾文化的距离,保持殖民地人和宗主国人的文明差距,来树立宗主国的威严。会讲宗主国语言的人是统治者,不会讲宗主国语言的人是被统治者。
但是以外交次官原敬(后任首相)为首的政治家,却极力反对英国顾问的“间接统治”方案。原敬等人认为:台应该采用将台湾人同化为日本人的“皇民化”政策。为了强调同化台湾人的合理性,原敬等人还提出了一种新理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日本的领土,当年收复台湾郑成功的母亲就是日本人,后来台湾被中国强占。所以这次日本取得台湾是“收复领土”,而不是殖民地割让。
在“间接统治”和“皇民化”两派的激烈争论中,日本政府最后采用了综合两者意见的“渐进政策”,即统治台湾的最终目标是将台湾人同化为日本人的“皇民化”,但这个过程非常漫长,在目前主要采用“间接统治”方针。正如当时的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所说:“将新领土之民培养成为真正忠义的皇民,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要经过二世纪的时间,台湾民族的固有性质也许才会有明显的变化……”可见当时日本预计的台湾“皇民化”,准备花百年以上的漫长时间。
“皇民化”的最关键问题就是教育问题,但当时日本并没有积极在台湾推行日本语教育,这主要是经费困难。如果在台湾推行象日本本土那样的无偿初等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太大。当时日本采用了英国的殖民地教育方针,只培养少量懂得日本语的本地人作为下层官吏,将大部分台湾人作为简单的体力劳动者使用。当时的台湾民政长官后藤新平说:“台湾教育的方针是建立公立学校,普及国语(指日本语)教育,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三代人的时间。一代人按25年算需要75年,一代人按30年算则需要90年……”
日本占领台湾后,在台湾建立了一些公立学校进行初等教育,但由于这些公立学校要缴纳学费,所以公立学校的入学率很低。到1908年,公立学校的入学率尚不到5%。当时的公立学校中不仅教授国语(指日本语),也同时教授汉文(指中国语)。直到后来“皇民化”政策占主导地位以后,台湾的公立学校才取消了汉文教育。
总而言之,日本统治台湾初期的方针政策,是以英国的殖民地政策为蓝本的“间接统治”政策。除了剪辫子穿洋服等外,并没有对台湾居民的生活方式加以过多干涉。但这种早期的“间接统治”政策,后来被激进的“皇民化”政策取代,使日本的台湾统治政策走向了另外一条道路。
二、台湾临时法案
日本在1895年得到台湾后,面临的最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台湾地位的立法。关于台湾的立法,不仅是考验日本刚刚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民主体制,而且还关系到日本与欧美各国谈判“治外法权”,即所谓领事裁判权问题。
1853年日本对欧美诸国“开国”后,被迫与各国列强签订了不平等的“治外法权”条约。外国人在日本犯法后,日本无权对外国犯人进行审判,而是由外国领事代为审判。这种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和中国当时的情况完全一样,但日本解决领事裁判权的方法却和中国完全不同。中国人认为欧美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毫无道理的、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不平等条约。日本解决领事裁判权的方法是在日本建立与欧美国家一样的三权分立司法体制,那么欧美国家就没有借口坚持领事裁判权了。1889年日本建立起欧美式三权分立的司法体制后,就开始与欧美各国谈判终止领事裁判权,最后欧美各国于1899年同意终止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承认日本法院有权审理外国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