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列出三类:争议岛礁,国际海洋机制,国际司法与仲裁。国家领土按照所处的位置可以分为中心领土与边缘领土。在民族国家体系诞生之前,国家的边疆是动态的,经常随着实力的变化而调整,通常没有边界。民族国家则要求对国家边界进行确认。
这是许多冲突与战争的主要根源,尤其是当某些边缘土地对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特别重要时。但有些边缘土地的所有权有争议。也就是说,其所有权(即主权)归属是不确定的,在领土归属谈判中属于可交易对象,不同于中心领土,即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领土。

永暑礁位置示意图
海洋岛礁也是如此。那些远离本土、无人居住的争议岛礁,邻近国家对其所有权并不重视(军事要塞除外),一般属于次要国家利益。可一旦被发现附近海域有重要经济资源(化石能源、矿产资源等),则有可能升级为一般利益乃至重要利益,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建立加剧了这种升级,但一般很难达到核心国家利益的程度。国际海洋机制的确定与维护,历史上多是大国起主要作用,如大陆架制度、海洋航行自由制度。
国际海峡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更是冷战时期美苏合作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但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酝酿与制定的过程中,中小国家通过抱团用力的方式,在某议题上也发挥了主要作用,如群岛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海底资源共享制度、领海从3海里扩大到12海里等。《公约》被称作海洋宪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依法获得了大量的海洋综合利益。

1月6日,南方航空的飞机从海口美兰机场起飞,飞往永暑礁
对大国来说,国际海洋机制可能是某些部门的核心利益或关键利益,如美国海军就把全球航行自由列为自己的核心利益或核心价值。不过,这在美国国家利益中则很难说达到了核心利益的程度,所以美国可以让自己长期处于“不批准《公约》但尊重其理念”的状态。对中国来说,海洋利益越来越多,国际海洋机制来获取与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必然途径,不同的海洋机制可能是次要利益、一般利益乃至重要利益,但不大可能达到核心利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