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从平顶山药监局了解到,前一阶段,该局曾到该市疾控中心检查,认为疾控中心是政府部门,不应该加价,但是该疾控中心辩称,“他们是疫苗调拨,不是牟利经营”,该局准备了处罚书,后经协调处罚则取消了。
王林军表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疫苗只能通过各个接种点对公众接种,别无其他渠道可以接种,所有接种点都归疾控系统领导,所以疾控中心控制住了各个接种点的进货渠道,就等于控制住了所有疫苗的市场,就可以获得垄断和暴利。
5月17日当天,本报记者去河南省疾控中心实地采访,当记者问及此规定是否涉嫌垄断,郭万申很快打断记者的问题,仅表示,“经营企业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只跟生产企业打交道。”当问及允许各级疾控加价而不允许经营企业加价,是否越权,他以“工作很忙”回避了,并质疑记者:“你好像律师,是谁派你来的?”
当天下午,本报就河南省疾控中心是否涉嫌垄断采访河南省发改委价管处李处长,其仔细研读了疾控中心的公告后表示,“文件中看不出有矛盾”。但是当本报记者告诉他,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主要是针对疫苗批发企业,李处长表示,“它这个就不对了,不允许别人加价”,“文件(756号文)上说都可以加价的,他们搞垄断是不对的。”
疾控中心的多面角色之问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第15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自此,二类疫苗经营权从各级疾控系统放开,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进入疫苗经营行业。
上述企业负责人表示,“实际上2005年国家下发《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就是要让疾控中心少经营疫苗,把精力放在防疫问题上,但是疾控系统不愿意放弃这块赚钱的领域。”
按照上述《条例》,各级疾控中心的职责应该是:“开展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研究,引进推广适宜技术,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经营二类疫苗,并不是疾控中心的主业。
多家企业认为,省疾控中心尽管有降价让利、规范疫苗管理的目的,但只允许疾控系统加价,“这明显带有逐利的动机在里面”。
本报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河南省疾控中心曾因涉及价格违法,被国家发改委通报: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招标采购的药品,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预防性体检费,自立项目收取咨询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77.94万元。
而河南当地媒体2008年3月21日则报道,河南省夏邑县疾控中心100多元采购的狂犬疫苗,向接种点出售时竟然卖到了300多元,一个成人打完全部疫苗需要1500元左右。
一家企业负责人还表示,“企业经营疫苗要交税,疾控系统经营二类疫苗不用交税。疫苗经营企业只要开发票就要交17%的增值税,盈利时要交25%的所得税。”
涂卫新质疑,“疾控中心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他们采购疫苗原则上不应加价,供应疫苗也不应该有利润。现在他们目的是盈利,那赚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