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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加价:河南疫苗“规范风波”调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0-05-22 09:05:30
省发改委“756号文”规定了疾控系统和商业公司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这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二类苗的价格,但是由于疾控系统有31%的加价率,商业公司环节只有25%的加价率,结果两条线下来,造成两个价格,到接种者手里,疾控系统供应的疫苗价格比商业公司环节高出6%,并没有达到上述公告“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的目的。

而且有了上述文件“后盾”,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拒绝了疫苗流通企业的供货。

5月18日,本报从信阳市相关方面获得一份信阳市某区疾控中心5月7日下发的“通知”,这份落款“卫生局计财股”文件明确要求:“根据领导安排,各报账单位今后一律在区疾控中心进购疫苗,否则不得入账。”

这份文件在该区的接种医院、乡镇医院都能看到。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份通知既不盖章也不说明是哪个区下发的。

而且该通知强调:“之前在外所购疫苗一次性清理后附供应商资质证明、许可证,一次性报账。之后如区疾控中心没有的疫苗需要外购,附供应商许可证、资质证明、区疾控中心证明方可入帐。特此通知!”

针对这一纸“通知”,信阳市一家企业疫苗部经理涂卫新告诉记者,“你说它不是文件,但是具有文件的效力,你说它是文件,但又没有明确的出处,而是‘根据领导安排’。”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信阳的奇怪通知也在平顶山、开封等市的部分县发生过,但主要是“电话通知”。

河南数家企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省疾控中心下文不准批发经营企业加价,自己却搞加价,但是价格制定是发改委和物价局来管,省疾控中心这样做不仅越权,也涉嫌垄断疫苗经营。”

企业的交涉:不平等条约?

复杂纷乱的公告让河南经营疫苗批发的企业惶惶不安,不甘心出局的企业开始找省疾控中心交涉。

3月26日,胡耀新和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来到位于郑东新区的省疾控中心,“我们是抱着了解情况的心态去的,当时我们并不了解省疾控中心出台新文件的动机,希望能仔细了解原因。”

但是在与具体负责人郭万申交涉时,胡耀新表示,“我们希望按照发改委文件,商业流通环节执行25%的综合加价率,但是遭到他的反对,说只能按照文件执行。”

当天,王林军向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与规划所所长郭万申递交了“关于要求废除或者修改《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第一、二条的函”。希望该中心7天内给予答复。

但是等了10天后未获答复,胡耀新和王林军4月6日再次来到省疾控中心交涉。

这次,二人的目的很明确,“取消歧视和排斥经营企业的第一、二条要求”。王林军表示,“当天下午我们又去见到郭万申,他仍然认为他们的文件没有错,不同意修改。”

但是这次话不投机,郭万申表示,“你们可以找生产企业去拿出厂价,拿不到出厂价就不做了。”

对此,普生药业律师王林军质疑,“省疾控中心无权就价格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无权限定经营企业的出售价格。”郭万申只是以“按照文件办事”应对。

4月7日,胡耀新和王林军向河南省信访办接待处、河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及卫生厅信访接待处递交了“交涉函”:“我们认真研读了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这个《条例》及《河南省疫苗和注射器管理规范(试行)》中根本就没有规定‘逐级向上级疾控部门采购’的内容。”

交涉多日后, 4月30日,普生药业收到省疾控中心对“普生药业信访函件”作出答复函:该公告所发布的公开招标确定的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企业,并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束、限制和规范的主体是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而对任何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包括中标与未中标的,均未涉及或干涉到其所拥有的经销行为权。

对此,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各级疾控中心受省疾控中心领导,疫苗接种点受疾控系统控制,他们控制了河南半数疫苗的经营,只要对各级疾控作出限制,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疫苗企业的经营。”

涂卫新愤然说,“省疾控中心发的公告是‘不平等条约’,他们通过招标从厂家拿货,中标价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加价,从省疾控中心到市、县疾控分别加价6%、10%和15%,按照发改委的文件我们为什么不能加价?”

疫苗企业的尴尬:合法资质遭遇文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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