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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加价:河南疫苗“规范风波”调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0-05-22 09:05:30

核心提示:河南省发改委“756号文”规定了疾控系统和商业公司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这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二类苗的价格。但是由于疾控系统有31%的加价率,结果两条线下来,造成两个价格,到接种者手里,疾控系统供应的疫苗价格比商业公司环节高出6%。

今年3月20日,胡耀新像往常一样前往平顶山下属市县疾控中心和接种点送货,但却被对方告知,送去的大连汉信公司所生产的狂犬疫苗只能按照省疾控中心的中标价130元/人份接受,之前执行的150元/人份的价格已经作废。

胡是平顶山普生药业疫苗部经理。据记者了解,普生药业成立于2002年8月,是平顶山市唯一一家批发零售一体的大型股份制医药商业企业,也是河南省首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GSP认证的企业。疫苗批零和配送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太突然了。”胡耀新说,“130元/人份几乎是普生药业的采购价格,以此价格卖给他们我们肯定亏本。”然而不卖的话,货已送来,胡耀新陷入两难。

普生药业的遭遇并非孤例。在河南信阳,一家医药企业在向接种点送货时,直接吃了“闭门羹”。接种点的解释是“外购疫苗不能入账”。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碰壁,一纸公告开始被浮出水面。原来,在今年3月3日,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了《河南疾控中心2010年度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结果公告》。该公告要求,各级疾控中心须逐级向上级疾控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或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所谓的第二类疫苗,是基于第一类疫苗来定义的。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公告还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加价,遵守销售价格流通环节的差率控制,切实降低疫苗价格。

“如果执行上述文件,河南疫苗经营企业将所剩无几。”胡耀新说,河南省目前疫苗经营企业仅剩6-7家。

据介绍,事发后,平顶山普生药业两次到省疾控中心交涉,要求取消对商业公司的加价限制,但遭到具体文件制定人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规划研究所所长郭万申的拒绝。

纷争随之而来。

纷乱复杂的公告:谁的利润?

记者从河南省疾控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中,并没有查阅到具体的中标价格。但其中一条称,“各品种疫苗的中标价格通知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加价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者应及时向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查处。”

省疾控中心表示,出台上述公告的目的是:“为确保我省二类疫苗安全有效,切实降低疫苗价格,最大程度减轻群众预防接种的费用负担。”

但记者在采访中则了解到,在“不允许疫苗经营企业超过中标价供货”的同时,河南省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却在实际采购价基础上分别加价6%、10%和15%。据了解,这一浮动标准来源于河南省发改委价管[2008]756号文规定。

郭万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发改委的文件就是要减少经营环节,(制止)二道贩子、三道贩子反复倒货。”

郭万申所说的发改委文件,正是上述提及的河南省发改委2008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756号文件要求:一,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省疾控中心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控中心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二,基层疾控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记者了解到,省发改委出台该文件,目的是要规范疫苗经营,统一二类疫苗价格。根据该文件,河南省疾控中心从此开始集中招标采购二类疫苗。

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药品采购都在走挂网集中招标采购,省疾控中心为了“统一河南省的疫苗价格”,也就借用药品集中招标的模式,在全省进行二类疫苗招标采购。

有消息说,河南省发改委下发“756号文”是省疾控中心“做工作”的结果,但这未得到双方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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