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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最终解释权”早该退出历史舞台

来源:大洋网 时间:2011-01-06 10:34:38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自查清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从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现“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霸王条款,将给予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5日《深圳商报》)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商家在广告牌、宣传册或商业活动中惯用的词语,它往往是广告内容和活动方案中的关键所在,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一旦有了什么矛盾和纠纷,它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对付消费者的利器。

  但是,这样的一条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法的,因为它只是站在商家的角度维护商家利益,完全没有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体现了商家的霸王做派,损害了公平交易,权利平等的原则。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把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格式条款列为违法,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过去不当商业行为的一种积极纠正。有了这样的管理办法,商家再想利用“最终解释权”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或者是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就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而说到底,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要想实现双赢,仅靠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管理办法,也非治本之道。“最终解释权”的寿终正寝是好事,但买卖双方要想真正达成公平交易、互惠互利,一要商家坚持以诚为本,诚信经营,不取不义之财;二要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在与奸商的博弈中不断提高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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