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环境基础,合理确定各地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布局、定位,因地制宜地制定城镇化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分工协作。对于区域内的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功能定位,要进行统筹协调,注重城市合理分工,各有侧重,扬长避短,相互协作,避免消极的城市竞争,实现城市的地区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3.城镇化建设要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资源消耗呈现“S”型曲线,但是曲线的弯曲程度对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它主要受发展理念、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如果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则“S”型曲线可能比较平缓;如果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则“S”型曲线会比较陡峭。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地转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S”型曲线的斜率。
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对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要通过挖掘土地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荒沙和废弃地,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在对耕地的占用上,应先占用低产田,在低产田占用有困难或不适当时才准许占用中产田,原则上禁止占用高产田,并对占用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城镇化建设用地问题。
其次,应指导和推广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技术、新材料,向空间要土地。国际上许多现实的经验表明,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土地资源、人车立体分流、扩充基础设施容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此外,还可以适当提高城市土地容积率,通过提高容积率,在有限的用地面积上增加更多的城市活动空间,来提高土地的相对供给能力。
4.解决城镇化不完全问题,加快村镇合并,集约利用土地。
城镇化有利于人口集中、土地集约,因此城镇化发展有可能使耕地流失趋缓甚至增加耕地面积,这一点也为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现象,城镇化的不完全是重要原因。因此,要想实现城镇化过程中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就必须解决城镇化不完全的问题。
农民到城市里来,转移的不应当仅仅是劳务,还应当包括人身。农民不仅到城市里来打工,还应当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终把整个家庭都迁移到城市来生活。这就要求我们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领域做出调整,确保农民的进城生活。
大量农民在城市扎根后,就可以考虑在农村进行村镇布局调整,将分散化、空心化的村庄整合为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城镇。原有的村庄住宅占地、其他建设用地被释放出来,并通过复垦成为新的耕地。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小块田地进行重新规整,这可以释放出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作业。这就要求我们对农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相关领域做出调整,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
5.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生产力。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并且其中2/3以上的为中低产田,耕地总体质量不高;而且,占耕地总面积41%的低产农田,其产量只有总产量的18%。
根据测算,低产田中即便只有10%面积的耕地,其单产增加10%,将相当于使耕地面积增加0.44%,即803万亩。因此,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短期内无法开发更多耕地的条件下,提高农业单产是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在继续抓好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兴修水利,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6.加强土地的整理、复垦和开发,创造性地实施土地“替代性配额买卖制”。
面对农地特别是耕地资源较快流失,在正确引导城镇化建设用地有序发展的同时,需要继续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工作,增加耕地面积,以缓解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水平,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行落实整理和复垦开发措施,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从政策机制和经济机制上鼓励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
但是,2006年我国东、中、西部城镇化水平分别为54.6%、40.4%和35.7%;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与耕地补充潜力分析表明,未来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仍然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同时,东部地区新增单位建设用地创造的经济效益要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在区域近期与远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总量平衡”的现实能力以及不同地区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补充潜力的差异基础上,需要突破原有思路,创造性地实施一些制度安排。
例如,可以考虑实行“替代性的配额买卖制”,即在保持粮食产量不变的总量平衡目标下,以粮食产量为配额,把批多少城镇化用地与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挂钩、与改造中低产田的数量挂钩,多改多批,短期内以争取实现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长期内通过与省外土地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省际间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粮食产量配额实质上是一种可生产粮食的土地配额,因此,城镇化用地指标由政府在考核土地改造与开发(作为土地占用的一种补偿)基础上进行发放,同时,城镇化用地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转让,有利于鼓励东部地区加大土地改造力度,将成果自用或买卖,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土地占用与土地改造的动态平衡以及粮食产量的总量平衡。目前,在严格核查前提下,可以考虑试点用地指标的跨省交易。
7.适当增加农产品进口,利用国际市场优化国内土地资源配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研究测算,我国每生产1吨粮食需要耗费1000-1250立方米水,而1亩地只能生产900-1000斤粮食,这意味着,每进口1吨粮食相当于节省2亩耕地和1000立方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