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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商业诚信 恶意赶走合作伙伴究竟为哪般

来源:搜狐焦点网 时间:2014-10-22 09:01:44

  原本诚心合作,依法签订合作合同

  2003年5月20日,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与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股投资经营合同》,这份合同的主要的内容为: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决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原“暂定名”),项目地址为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股东总出资额为3260万元人民币;桂盛公司以自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0421013宗地(合计土地43.29亩)折合人民币1630万元作为出资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以投入建设资金形式出资,共计人民币1630万元;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占该项目的股份(股权)各为50%;和基公司投入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投入;合同第五条特别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最高仅能出售50%的物业,余下50%的物业由双方共同经营,期间,股东间所持的股权可由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完善合同内容,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同日,双方签订协议就该合同第四条中股东出资数额作出说明:桂盛公司出资的该土地实折合计价为人民币2250万元,桂盛公司原向银行贷款时以该土地作为抵押贷款,为能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和基公司将620万元转至桂盛公司账户,由其归还银行贷款,撤销该土地的抵押关系,在和基公司支付该款后,桂盛公司实际在该项目中的出资额应为1630万元。

  合同签订后,和基公司分别于2003年5月21日、6月3日通过银行向桂盛公司转账40万元、580万元共620万元款项,并注明“投资款”,桂盛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而早在2003年3月7日和4月2日,和基公司就分别向桂盛公司转账100万元共计200万元,桂盛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并注明“借款”。

  2003年6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桂盛公司同意在原持有股份(权)50%的基础上转让10%的股份(权)给和基公司,这样,双方在该合股投资经营项目的股份(权)重新确认为桂盛公司占40%,和基公司占60%。

作者: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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